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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谁(提存费用由谁承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27 10:27:46 阅读量:334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存后提存物风险负担、提存期间孳息归属和提存费用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法》第103条、《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对此均作出相同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标的物提存后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前,提存物因不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风险负担就是由谁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对于标的物提存后风险转移至债权人的原因,存在两种认识。①一种观点认为,自《合同法》颁行以来,我国在风险负担转移问题上即采纳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提存既然视为交付,则自然发生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这与《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规定精神也是一致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提存而转移风险负担的规则,与买卖、承揽合同中因交付而转移风险负担的规则并不相同。后者是秉持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原则的结果;前者则是法律予以利益衡量后,基于债权人怠于受领其利益而向其强加的一种不利益。此外,除了不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外,标的物也可能因提存部门保管不当或因第三人侵害等可以归责于他人的原因产生毁损、灭失,此时因毁损、灭失产生赔偿请求权,由债权人向负有责任的他人主张赔偿。

二、提存期间孳息的归属

关于孳息归属,标的物经领取后所有权当然发生转移,孽息显然由所有权人享有。但在提存期间,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存有疑问,由此产生提存期间孳息归属问题。《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和本法均规定提存期间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孳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孳息,收取孳息的义务由提存部门承担。

与风险负担转移、孳息归属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提存是否发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由于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一般应归属所有权人,由此产生本条在解释上是否可以认为提存物交付后产生提存物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有学者提出,应当区分标的物为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还是特定物来考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一般而言,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占有即所有,产生的是债的返还请求权,不会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债务人将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部门取得货币所有权,债权人提出领取时,提存部门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债权人交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即可,债权人从而取得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因此,讨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针对特定物而言。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提存不过取得提存物之占有,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经由提存所媒介而转移其所有权于债权人。。给付物经提存后,其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提存物之交付。① 在我国,有学者以《合同法》第103 条规定为依据得出提存标的物所有权自提存之时起转移到债权人所有的结论。②在办理提存公证的实务中,通说也认为自提存之日提存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例如,根据司法部编写的《公证员办证参考》,“提存的结果将导致提存物所有权的转移。从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属债权人”。又比如,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编的《公证员入门》,为清偿债务所作提存的其中一个特征为:“要导致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从提存之日起,提存标的物即转归债权人。”3

三、提存费用的负担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正常受领给付,就不会发生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也就不会支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公平合理。《提存公证规则》第 25 条第2款规定:“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因提存发生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等效力,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提存为前提。合法有效的提存,必须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提存物符合合同约定等作为条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提存,将确定不发生提存的效力。本法的提存制度设计推定一经提存债务即消灭,如嗣后发现提存原因消灭或提存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债权人拒绝领取提存物的,债的关系不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效力溯及地不能发生。债权人如果不就提存物的瑕疵提出异议,则提存的瑕疵已被补正,提存物受领权溯及于提存时发生。①

第二,关于买卖合同因买受人违约导致交付迟延而为提存的场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的问题。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本法第 604 条沿用《合同法》第 142 条的规定,规定因交付发生风险转移。同时,本法第 605 条沿用《合同法》第 143 条的规定,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在由于债权人违约导致迟延交付而为提存的场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应适用本法第605条的规定,即自债权人违约时起转移,而不再适用本条提存后风险转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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