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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调整后合同怎样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22 15:27:29 阅读量:259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所涉价格的含义

《价格法》规定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三种价格类型,分别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本条规定的政府价,指的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公益性或者属于公用事业,如天然气、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等的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种类在逐步减少,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都实行清单化管理,实现透明化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条关于价格规定条款的性质

《价格法》第39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从该规定看,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属于强制性规定,对于定价目录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遵守。

三、关于价格执行的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价格的执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当事人均没有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进行了调整,则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计价标准按照交付时为准,不以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格为准;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当事人出现了逾期违约行为,此时,如果政府价调整,由逾期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差价损失。具体来说,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买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提取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目的就是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惩罚,督促合同当事人及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数量相对较少。要注意核实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政府的定价目录范围,要区分案件涉及的不同时期的价格标准,

准确适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的,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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