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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像鉴定技术规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9 16:19:35 阅读量:240


   ICS  13.310

      CCS  A92

           SF

                                  中

 

                                                  SF/T 0126—2021 部分代替 SF/Z JD0304001—2010

 


                  物像鉴定技术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object image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1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目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物像特征 

5  设备和工具

6  鉴定步骤和方法 

7  记录要求 

8  鉴定意见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的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b)  增加了“物像特征”中的“物品时空关联特征”(见 4.6);

c)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要求(见第 5 章) ;

d)  增加了“图像处理及分析”要求(见6.4)

e)  增加了“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要求(见 6.7.3)

f)  增加了“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要求(见6.8.1);

g)  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 7 章);

h)  更改并细化“鉴定意见的表述” (见 8.3,2010 年版的第 7 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曾锦华、卢启萌、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刘勇、杨洪臣、孙鹏、高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4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物像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资料鉴定中物像鉴定的物像特征、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物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仅该日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件。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4  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2  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物像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object image

通过比较和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物品的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检材物  questioned object image

检物像

检材中需要鉴定的物品的形象。

样本物  known object image

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物品的形象。

4  物像特征

  物品结构特征

构成物品的基本元素及其排列组合关系,如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大小、长短、厚薄和宽窄,及其排列组合和比例关系。物品结构特征可分为整体结构特征和局部结构特征。

  物品功能性特征

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功能性特点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功能性特点。

  品形态特征

构成物品基本元素各部分的造型,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状态。物品形态特征可分为整体形态特征、局部形态特征和细微形态特征。

物品表面分布特征

构成物品各部分表面具体的色泽、纹理分布、图文和符号等特点。

物品特殊标记特征

物品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在其表面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等。物品时空关联特征

在同一影像或不同影像中,物品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5  设备和工具

物像鉴定设备和工具主要有:

a)  图像采集备份设备:包含图像播放设备、图像采集设备、写保护工具、完整备份工具、完整性校验值计算工具和格式转换工具等;

b)  图分析设备:包含图像分析工具、图像处理工具和图像编辑工具等;

c)  物像鉴定系统。

6  鉴定步骤和方法

  准备

了解案情况和审查送检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a)  了解案情及检材和样本图像的形成情况;

b)  了解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在图像中出现的时间、位置及基本特征;

c)  视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原始性的检材和样本图像;

d)  视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和样本图像的播放和转换软件;

e)  检查检材和样本图像是否能够正常播放。

  固定与记录

与记录内容包括:

a)  对检材和样本载体进行唯一性编号;

b)  对检材和样本载体进行拍照,记录其特征;

c)  对于无实物载体的检材和样本, 记录其来源;

d)  记录检材和样本图像的保存位置和状态等信息。

  图像采

6.3.1  模拟图像采集

使用模拟图像拍摄/录制设备或高质量的图像播放及采集设备,在适当的分辨率、帧率、精度和时间等参数条件下,进行高质量数字化采集。

6.3.2  数字图像采集

数字图像采集方式有:

a)  对于具备镜像条件的,可对数字图像载体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后提取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

b)  对于具备写保护条件的, 可通过只读方式对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c)  直接对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d)  对于无法按 a)、b)或 c)的方法直接提取的,可参照 6.3.1 进行采集。

6.3.3  唯一性标识

通过文件名或文件夹命名方式对采集的图像进行唯一性标识。

6.3.4  数据校验

对直接提取或完整备份的图像进行完整性校验,保证采集与送检图像的一致性。

  图像处理及分析

对于不清晰或变形的物像,可按照SF/Z JD0302002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事件发展过程及物 化情况,可按照 SF/T 0124 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样本收集

6.5.1  尽可能收集在拍摄时间、成像条件和拍摄角度等方面与检材物像相近的样本。

6.5.2  尽可能收集多角度的样本物像。

6.5.3  需要时,通过控制拍摄条件和变换物体位置等方式拍摄物像特征清晰、与检材物像条件相近的实验样本。

  分别检验

6.6.1  对检材物像的检验

6.6.1.1  依据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对检材物像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特征价值高的特征进行标注和记录。

6.6.1.2  依据物像特征的反映情况,对检材物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作出初步判断。

6.6.2  对样本物像的检验

6.6.2.1  依据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对样本物像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特征价值高的特进行标注和记录。

6.6.2.2  依据物像特征的反映情况,对样本物像是否具备比对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在样本物像特征反映不充分情况下,可要求进一步补充样本。

  比较检验

6.7.1  通则

采用适当的方法并制作特征比对表,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进行全面比对,发现两者在对应物像特征上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应重点关注特征价值高的物像特征。

6.7.2  物像特征的比对方法

过图像编辑工具实现比对, 比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  直观比较法:将检材物像特征与样本物像特征逐一进行直接比对;

b)  测量比法:通过测量或画线,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对应特征的位置、长度、角度及比例关系进行比对;

c)  拼接比较法:用等大、同角度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进行接合,观察其吻合程度;

d)  定位比较法: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上叠加网格,比较两者对应特征的位置、长度、角度及比关系;

e)  重叠比较法:用等大、同角度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进行重叠,观察其吻合程度。

6.7.3  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6.7.3.1  基本要求

物像鉴定应制作物像特征比对表,以展示和分析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 6.7.3.2  特征比对表的种类

根据比对的域和内容, 通常分为概貌特征比对表、局部特征比对表及细节特征比对表。6.7.3.3  特征比对表的编排

以能直观晰地表现和展示物像特征为原则,可采取并列编排等形式。

6.7.3.4  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通过箭头、圈示和描边等方式对物像特征进行标识或作文字说明。

  综合评断

6.8.1  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a)  拍摄角度和拍摄条件不同引起的特征变化;

b)  图像压缩、变形、退化和噪声引起的特征变化;

c)  物品状态变化引起的特征变化;

d)  物品在留存过程中由于环境等因素引起的特征变化;

e)  物品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特征变化;

f)  图像后期翻拍和处理引起的特征变化;

g)  时空关系变化引起的特征变化。

6.8.2  对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

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a)  分析检验发现的特征是属于种类特征,还是特异性较强的个体特征;

b)  一般况下,出现率低的特殊形态特征、细微的表面分布特征及物品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标记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

c)  对每一个符合征,不应仅从外部形态去分析,还应从其具体的走向、大小、高低、长短、凹凸和浓淡等细节处, 结合其对称的部分或相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

d)  分析物品在制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的特征符合况;

e)  分析物品关联物及所处环境的符合情况。

6.8.3  对物像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断

根据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的总体价值, 作出鉴定意见。

7  记录要

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使鉴定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种类

物像鉴定的鉴定意见有三类五种,其中:

a)  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

1)  肯定同一;

2)  否定同一。

b)  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

1)  倾向肯定同一;

2)  倾向否定同一。

c)  无法判断鉴定意见一种: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

8.2.1  肯定同一

作出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物品的物像特点;

b)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性的差异特征;

c)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8.2.2  否定同一

作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物品的物像特点;

b)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性的符合特征;

c)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8.2.3  倾向肯定同一

作出倾向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特征数量较多质量较高,总体价值基本反映了同一物品的物像特点;

b)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性的差异特征;

c)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8.2.4  倾向否定同一

作出倾向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特征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其总体价值基本反映了不同物品的物像特点;

b)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性的符合特征;

c)  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8.2.5  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作出无法判断是否同一的鉴定意见

a)  检材物像不具备鉴定条件;

b)  样本物像不具备比对条件;

c)  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总体价值高低难以评断,不能作出确定性意见倾向性意见。

注: 法判断是否同一,视委托要求,可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种类的一致性进行判断。

  鉴定意见的表述

8.3.1  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8.3.2  根据鉴定意见种类,表述内容如下:

a)  确定性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物像是/不是某物物像”或“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是/不是同一物物像”;

b)  非定性鉴定意见可表述为: “倾向认为检材物像是/不是某物物像”或“倾向认为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是/不是同一物物像”;

c)  无法判断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物像是否某物物像”或“无法判断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是否同一物物像”。

注: 如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但能够确定种类一致,可表述为:“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是同种类物物像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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