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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向国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10 11:56:57 阅读量:189


如何有效地向国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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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并规定除公告送达外,法院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以提高送达效率。邮寄送达是境内送达和区际之间送达的常用方式,同样地,在国外送达中也应是诸多送达方式中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国外送达上比较保守,更倾向于直接采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项下的中央机关转递或外交途径进行送达,平均耗时一年以上,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就向国外邮寄送达的规范和实务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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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的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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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有效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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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人签收邮件回执的,视为送达。实践中,快递回单/快递查询单显示文件已签收的,亦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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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如: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或受送达人已按照所送达文书的内容履行等),期满之日视为送达。例如,在(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0号案中,一审法院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被告随后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办理认证,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并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综合前述情况,可以视为相关应诉材料已经送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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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或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例如,在(2019)皖03民终2383号案中,法院向上诉人自己提供的澳大利亚地址邮寄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但经三次投递未妥投,回单显示退回原因是“Customer unknown”,法院认定开庭传票已经合法送达,因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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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则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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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推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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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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