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并规定除公告送达外,法院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以提高送达效率。邮寄送达是境内送达和区际之间送达的常用方式,同样地,在国外送达中也应是诸多送达方式中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国外送达上比较保守,更倾向于直接采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项下的中央机关转递或外交途径进行送达,平均耗时一年以上,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就向国外邮寄送达的规范和实务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邮寄送达的适用前提
如何判断是否有效邮寄送达
当事人如何推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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