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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我可以分割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61


林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前林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双方共同居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对于上述商品房,张女士是否可以分割丘敏律师建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配偶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请求分割,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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