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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烂尾楼业主强制停贷!合肥恒大中心跟进!律师提醒:贸然停贷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609


据媒体统计,近日,郑州、武汉、南昌等全国多个城市等全国近200个烂尾楼盘的业主决定强制停贷,并向银行发出停贷通知。

      合肥也有两个项目业主跟进,分别是瑞斯大厦和恒大中心。

      对于此事,很多律师表示同情理解。

      从购房者角度说,无论是利率位于高位,还着高额利息;或是房价突然暴跌,卖了吧,不划算,还款还觉得亏;都抵不过掏空全家钱包购置的房产,遭遇烂尾、停工、延期交付等情况,房子拿不到还要一分不少的还贷,这难以承受的锥心之痛。

      但是,律师提醒业主“停贷”要谨慎,存在一定风险。

      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业主和银行之间依然存在着借贷关系,未经法院判决或者达成协议,自行停贷就成了违约方,征信很有可能会受到影响或被诉到法院,甚至承担滞纳金等。

      若核实发现存在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应尽快申请建委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业主除了除了自行抱团停贷外,还可以提起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民事诉讼,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具体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看“强制停贷”问题:一、“强制停贷潮”背后是房屋烂尾问题,烂尾楼产生背后有哪些原因?对于楼盘停工或者烂尾的原因,都指向两点,一是银行违规放贷,二是监管缺位导致预售资金被违规挪用。

      作为贷款银行,违规在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发放按揭贷款;将按揭贷款资金违规划入非监管账户;未积极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导致资金严重非正常流出。

      在房屋预售过程中,作为贷款银行,存在不同程度违规发放贷款、未积极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违规在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发放按揭贷款、将按揭贷款资金划入非监管账户等。

      预售资金监管是一个防范项目资金被挪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完工交付的制度设计,但在实践中,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是房地产企业,银行并不能起到全面监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情况,所以,当企业出了问题,一般是较难保障项目顺利完工交付的。

      近期,受国内疫情反复和防控政策影响,房地产业复工复产面临更多不确定性、收入缩水让业主风险预期进一步下调。

      此外,部分地区出现的楼市政策“宽松潮”,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做法,在增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的同时,也客观上带来了一些监管的不到位。

      二、上述行为责任如何界定?这些违规放贷的情形,均应不涉及到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构成民法典或者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况,况且银行确实将款项出借给业主,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

      银行违规是监管部门是否需要进行处罚的问题,跟其民事借款行为无关。

      如果确实是因为银行违反规定提前将贷款发放给了开发商,导致楼盘烂尾,银行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一般来说,即使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因为这些监管措施大都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只是管理性规定,因此并不会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

      所以,除非贷款人与银行达成新的约定,否则单方停止还贷的行为属于违约。

      此类项目的预售资金流向不清晰,且资金监管不到位,导致购房款不能进入到施工和工程阶段,相关银行等负有直接的责任。

      而业主的诉求是清晰的,即要求限期复工,否则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将拒绝还贷,相关损失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自行承担。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实现停贷的案例也曾出现过。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惠州和浙江嘉兴等地曾出现过法院支持购房者暂停还贷、直至房屋交付的判例。

      三、购房者该如何应对?律师建议,购房者应采取一些比较稳妥的做法,利用法律途径维权。

      具体方式有二:其一,购房者们可以派代表与银行谈判,争取延期还款或其他有利的结果;其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确已丧失继续开发的能力致使无法交房,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假如楼盘长期烂尾、开发商无力复工,则业主可以以开发商无力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业主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购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因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均被解除后,开发商就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业主。

      如果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自然就不用还贷了。

      那么,当法院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之后,银行发放出去的贷款由谁来还?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两种司法判决:第一种,既然开发商违约,房屋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则开发商应将收取的的购房贷款返还给担保权人也就是贷款银行;第二种,法院没有判决或购房者没有提出解除买卖合同,法院可能会判决阶段性停贷,暂停还贷的期限直至开发商交楼。

      不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烂尾楼问题可能会有1~2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精力损耗。

      当前,在近期多地均出现业主集体停贷的背景下,不排除政府相关部门为业主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兜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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