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实际案件当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各地法院计算不同的是财产增值部分。
主要是由于有些房子可能是在婚前很久就已购买的,会产生一个婚前的增值,在有些案子中会产生较大的差额。
对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争议焦点。
《民法典》出台后,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便失去效力。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简单来说,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父母为子女买房通常不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父母在出资时对于房子是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在离婚时必然是希望大程度地维护自己子女的利益等情况。
目前《民法典》中规定的较为模糊,具体可以参考各地的具体裁判和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