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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杨某申请撤销原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撤销婚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1 阅读量:49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出生于1984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码为430*********?61,原告因需与对象登记结婚,2018年3月6日到达申请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告知申请人与本案第三人伍某已于200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原告之前从未与他人结婚登记,也不认识所谓的本案第三人。后经调查了解,第三人与“所谓的杨某”结婚不到10天即已离开,且下落不明。原告认为,“所谓的杨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应予撤销。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现某市婚姻登记处撤销该条婚姻登记。

  ????二、案件处理经过及结果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伍某和“所谓的杨某”在2005年10月20日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满足登记条件,“所谓的杨某”在申请婚姻登记时的相关身份证、户口本均系伪造的“杨某”,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其所办理的结婚证也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基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行政机关的办理结婚证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故其发放的字号**结字***号结婚证应属无效。但涉案登记行为违法系“所谓的杨某”及第三人在登记过程中隐瞒事实所致,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判决如下:确认2005年10月20日做出的结婚证字号**结字***号登记行为无效。

  ????三、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因系统、设备、科技等局限性,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辨别存在误差,建议加强辨别真伪的科技手段,加强素质教育,诚信教育,方便工作也方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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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撤销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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