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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断感情破裂的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已经缔结了一个婚姻关系,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点常与“婚外情”概念混淆,不同的是,“婚外情”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关系,它有可能是短暂的,也可能是长期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长久稳定的、比较紧密的关系。

      例如已经与他人在外形成定点居住,这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反家暴法》中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有经常性、持续性和程度上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有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的,那么可以认定因为这些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情感关系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虽然是准予离婚的一个较为客观的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没有规定分居登记的制度,所以实践中会出现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了两年时间,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法条中的兜底条款,实践中往往很多不符合上述四个情形,但可以适用这一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部分。

      即一方提出的已经开始分居主张如可以体现在法庭的笔录或判决书上,形成事实认定,尽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开始分居的事实已经是在法律文书当中得以固定了,那么在分居满一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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