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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期间老人摔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4/4/25 阅读量:148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忠防法庭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七旬老人在医院看病时摔伤后向医院索赔,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老人自行承担6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七旬老人黎某在家人陪同下在某卫生院看病。期间,黎某自行前往二楼药房取药,在返回医生办公室时,不慎被拐角约高三厘米的挡水槛绊倒摔伤。因卫生院条件有限,黎某被送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黎某构成10级伤残。2023年12月,黎某诉至临湘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

  另查明,卫生院为防止雨水倒灌进走廊,在一楼设了挡水槛。事发时,卫生院未在挡水槛处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摔垫等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其在走廊设置挡水槛必然妨碍从该处过往的行人,应当在该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消除安全隐患,故卫生院对老人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最直接和最大程度的谨慎注意和保障义务,其亲属也未一直陪伴,黎某的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卫生院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反应迟缓等特点,他们在医院就医时的安全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案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对老年患者的关照。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任何公共场所都应保持谨慎注意,避免造成自身损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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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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