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专利知识案例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专利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4/1/11 阅读量:38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权,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裁决时担任的是居间裁决的公断人角色,而非专利管理者角色。另外,该行政裁决的实质仍然是对专利侵权民事争议的居间裁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件的相关行政决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对于该形状裁决,当事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第八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七条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五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在第三人未告知对涉案专利已存在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的前提下,被告作出的海知(字)2015第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的认定

   

  在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与海口琼山来宝塑料回收加工厂与海口粤广宝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海南南宝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一审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在请求被告处理侵权行为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并未向被告提交,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在侵权行为处理过程中针对原告在答辩中提出的对涉案专利权存在异议以及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意见,理应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交对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以确定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状态是否稳定,是否对涉案专利由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否中止处理程序。在第三人未告知对涉案专利已存在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的前提下,被告未履行以上程序即认定原告存在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行为,可能对原告的实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被告作出的海知(字)2015第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

   

  2、“福药公司生产销售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行为是否侵犯本案专利正在民事审判程序之中,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又受理专利权人微生物公司和方圆公司针对同一侵权专利纠纷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认定

   

  在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本案专利侵权纠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问题。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赋予当事人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针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避免造成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后果。该项规定中“当事人”的范围既包括专利权人,也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以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爱科公司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本案相同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福药公司和豪迈公司侵犯本案专利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8月31日受理了该专利侵权诉讼,后又追加专利权人微生物公司为第三人。在此情况下,福药公司生产销售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行为是否侵犯本案专利正在民事审判程序之中,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又受理专利权人微生物公司和方圆公司针对同一侵权专利纠纷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

   

  3、“明显超过前述条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确有不妥,但并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的认定

   

  在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二审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省知产局于2012年受理后,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被诉《3号处理决定》,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延期等法定程序,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情形,明显超过前述条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确有不妥,但并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对该程序瑕疵予以指出,认为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程度,并驳回上诉人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被诉处理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

   

  4、“行政机关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就民事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张友密、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其申辩权。然而,行政机关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就民事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权利的维护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不能混同。

   

  三、实务思考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我国实行了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专利行政保护假冒专利行政查处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两种情形,假冒专利行政查处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对专利侵权民事争议的居间裁判。

   

  1、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害其专利权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即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针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避免造成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后果。

   

  2、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决定的效力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在审限、调解等方面的程序瑕疵,只要未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即使确有不妥但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程度。

   

  3、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专利行政机关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就民事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其申辩权,而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其救济权。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和形式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专利行政诉讼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