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程序、共有人权益、财产冻结、债务清偿
【基本案情】
武某某与高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法院判决高某某需支付武某某劳务费 8500 元。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然而经调查,高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高某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等方式规避执行。在此情况下,济宁开发区法院查询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发现有十七万余元存款。法院冻结该账户部分存款并通知张某某,张某某起初拟提异议,后经法官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表示对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高某某的债务。最终法院裁定该案执行完毕。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冻结高某某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属于高某某的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对查封等无异议的,可视作已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可直接执行,本案中张某某同意扣划,故法院可执行相关财产以结案。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在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首先,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有权对其配偶名下可能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查和处置,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界定,如婚后双方的经营收入等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其次,对于共有人(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一定保障,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时需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有权提出异议。若共有人对执行行为无异议,如本案中张某某经释法后同意扣划,法院则可依法推进执行程序。这一案例提醒债权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积极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情况。同时,也告诫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等方式逃避债务履行是不可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特定情况下需用于清偿一方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准确判断财产性质,平衡好债权人与共有人的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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