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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网络借贷(p2p)的法律角度介绍

发布时间:2024/4/16 阅读量:12


一、概念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p2p监管细则)
 


(一)出借人自担风险的纯平台模式 
作为纯平台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本身并无相关资金参与借贷双方,而只是向借贷双方提供可以方便信息交互的网络平台。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最直接的p2p模式中,贷款人不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而p2p网络平台仅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信息进行线上审查,并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出借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借贷双方通过拍拍贷等p2p平台进行资金交易时,首先会将资金转入到网络平台内,此时会产生一个转账费用,与此同时,网络p2p平台也会按比例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两种费用加起来就是纯平台模式的p2p网络平台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费用。
 
(二)O2O模式   
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平台模式,是美国p2p网贷模式在中国本土化比较成功的形式之一。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网络平台无法直接在线上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因此人人贷借助线下公司完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与后期管理工作。
人人贷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提供服务,并不会对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给予任何保证。但是为维护借款人的利益,类似人人贷的公司都会有自己的风险备用金。但有些平台不向社会公布建立风险备用基金的来源,以及风险备用基金的使用情况或动态规模,以及承担风险的责任的主体等。因此,事实上有学者认为这是平台以自有的货币资金来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形,在此过程中平台扮演了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双重角色。因此,平台的性质已不是单纯的中介机构,而有类似担保机构的功能。
 
(三)陆金所模式  
陆金所是我国最为成功的p2p平台模式之一,完善的风险管理外加背后强大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是出借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目前陆金所设有lufax和lfex两大平台模式,分别为个人和机构两大客户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陆金所的运营模式是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出借人进行投标,借款的发放和回收都由陆金所代为办理,并且整个过程引进了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金进行担保,平台仅收取相关的手续费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通过P2P平台销售给平台的投资人,其过程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中,陆金所会将平安担保产品证券化销售。这种模式的信贷业务主要在线下完成,线上主要是销售理财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互联网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所受到的监管,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该模式能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借款需求,投资人也比较接受这种有金融机构担保的贷款形式。
  
(四)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非传统意义上的P2P借贷,参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会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而是由第三方个人先行发放贷款,平台再将债权转让给想要投资的出借方。有些人认为由于存在专门发放贷款的第三人,因此债权转让模式不属于典型的P2P借贷模式;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专业发放贷款的第三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是承担中间人的作用,本模式下仍是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总体来讲仍属于广义的P2P借贷范畴。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平台和专业放贷人此时已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平台实质有充当金融机构的嫌疑。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
 
二、P2p模式存在的风险
(1)存在p2p跑路的风险
P2p行业自产生以来,就不断地有跑路事件发生,平台骗取投资人的巨额资金后直接消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一般根据平台跑路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经营不善跑路、诈骗跑路等类型。
(2)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某些模式下,P2P平台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成为了事实上的担保机构。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有些经营金融业务的平台和专业放贷人并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也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shenhuilaw)律师提醒大家,P2P跑路平台大部分是由于虚假标的造成的,因此涉及产品的透明度很重要。另外,也不是说只要有真实业务的平台就一定不会跑路,风控水平不足,经营不善也会造成平台的资金链断裂进而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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