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2019年1月,王某与姑娘李某相识,二人迅速踏入爱河。
在随后一年多的恋爱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转款,款项金额多为520元、1314元之类表达爱意的数字。
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王某共向李某转款26万元。
但金钱不是衡量爱情长度的唯一标准,不久后,二人的感情出现危机,终分手。
分手之后,王某提出要李某归还26万元的赠与款项,但是遭到李某拒绝。
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属于“赠与”,李某无须归还。
但有一部分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李某应该归还。
?【现身说法】本案中,出现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赠与”和“有附加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可以把恋爱中男方主动赠送给女方或女方主动赠送给男方的一些小礼物、小红包的行为,视作双方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但这种合同属于“无附加条件合同”。
所谓无附加条件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偿付相应的代价,你愿意给、她愿意要,合同行为已经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赠与而做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即便两个人后分手,这些小礼物、小红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关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
?在本案中,王某赠与李某的一部分钱财是以促成二人婚姻关系为条件的,终二人没有结婚,也就不满足赠与的条件,所以这部分金钱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赠与与有条件的赠与呢?在实际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额大小来判断。
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中,小额的礼物、金钱一般视作赠与,但是大额的礼物和金钱(比如贵重首饰、高档汽车)就可以被理解为有条件的赠与。
?【读法心得】爱情中,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本来是常事,但一旦爱情破裂,曾经象征爱慕之情的礼物赠与,就可能成为双方扯皮的因素。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金钱并不是爱情唯一的黏合剂。
赠与的一方试图通过大量金钱来挽留爱情,可能终并不能如愿;被赠与的一方也要意识到,有些钱即便拿到手里也不见得能够安稳。
所以,恋人该谈情的时候就好好谈情,谈钱的时候也要保持头脑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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