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应同学之邀,为同学获得某工程,介绍同学与发包方的领导认识,事后同学给了一些费用,这会构成犯罪吗?有的说会构成介绍贿赂罪,哪种情况下会构成介绍贿赂罪?答:如果说为帮同学获得某项工程,应同学之邀,仅介绍同学与某领导认识,此根本不存在刑事违法的问题,所以也不会存在犯罪之说。
至于介绍贿赂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明知他人有行贿、受贿的故意,而从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介绍、引见、沟通、撮合,后使行贿、受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罪的情况:应同学之邀,为使同学获得某工程,介绍同学与领导认识,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明知同学为获得某工程有行贿的故意,仍从中介绍、引见,从而使同学的行贿得以完成,则,这种情况下,如果数额较大,你可能就会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明知你介绍认识的领导一方,有受贿的故意,而予介绍的,如果数额较大,也可能会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
另外,如果你在介绍的同时,着重帮助一方,比如帮行贿一方转送财物,或者帮受贿一方接收财物,则这种情况下,由于你的行为已经介入了行贿、受贿当中,已经丧失了介绍的中立性或独立性,则你还可能会构成行贿或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即行贿或受贿罪的共犯。
而不是介绍贿赂罪。
具体为:如果你帮助同学向受贿一方转送(交)财物,或者商讨贿金的数额,则可能涉嫌构成了行贿罪的共犯。
如果你帮助介绍的领导一方接收财物,或者商讨具体事项的,则可能涉嫌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
不为罪的情况:如果你仅是为同学介绍、引见,未参与他们之间的后续事务,则,即使他们之间存在钱权交易,构成了犯罪,也因你的未参与性,你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甚至,即使你收到了一些财物,无论事前收到的,还是事后收到的。
无论是中介费还是感谢费,无论数额大小,也因你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性,及不明知他们犯罪的行为性,你也不会因他们犯罪而受到牵连,从而构成犯罪。
须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下,你收的财物一般不能是从受贿方得到的,如果是这样,你仍可能不会排除会被认为受贿一方的帮助犯。
也就是说,你收到的财物必须是中立的,是脱离于行贿、受贿财物以外的,而不能是行贿、受贿财物的一部分。
否则,你仍可能不会排除犯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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