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疫情不容乐观,我们都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政府做好防疫工作。
但是,绝不能以防疫为名,行违法之事。
某案件张三被异地抓捕,同时被抓走的,还有李四王五赵六等。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张三等人被抓走,多只能48小时内就要送看守所羁押。
根据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的形式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根据刑诉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也就是说,张三等人被抓走,可以在张三所在地呆24小时,被带到办案机关所在地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
但是,张三等人被抓捕到办案机关所在地后第三天,公安机关对张三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又以防疫需要隔离为由,将张三等人羁押在隔离酒店,扣押他们的手机,限制他们的自由,随时将张三等人带到办案机关进行讯问。
假如出于当地防疫需要,依照当地防疫政策在隔离酒店隔离,还能说得过去。
但是,隔离只是办案机关的借口。
在隔离期间,将张三等人带到办案机关录口供。
令人不解的是,隔离的费用还找家属要,包括房间费,包括伙食费。
不明白的是,既然是防疫需要隔离,那么张三等人在隔离酒店隔离,办案人员是否也应该隔离呢?办案人员将张三等人从外地带回,张三等人隔离,这些办案人员属于密切接触者,不也应该隔离吗?如果办案人员不隔离,那么张三等人有隔离的必要性吗?张三等人隔离期间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他们应当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不应当被限制在隔离酒店的房间里,甚至通话自由都被禁止。
防疫隔离只是幌子,如果应当隔离,就不应当带出隔离酒店,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变相羁押才是办案机关的目的。
办案机关这种行为,属不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期间所录的口供是不是非法证据?既然根据当地防疫政策需要隔离,那就应当遵守隔离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离开隔离点。
而且,根据各地防疫政策,都会有专门用于隔离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隔离。
但一些公安机关总是以防疫为名,行违法之事。
疫情,不是违反程序的合法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