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冷静期解除合同,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合同款

冷静期解除合同,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合同款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95


冷静期解除合同,加盟商获退大部分合同款案号:(2021)粤0115民初2454号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单店自主经营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加盟被告(反诉原告)“XX”餐饮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营运保证金20000元;品牌使用费78000元;在店铺选址完成甲方备案手续当天应支付全套定制设备费用85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

      2020年10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分四笔支付共计78000元,被告(反诉原告)确认收到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的78000元合同款项,确认营运保证金及全套定制设备费用是约定在原告(反诉被告)开店后再缴纳。

      2021年2月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签署的《单店自主经营合作合同》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8000元及支付占用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止利息为3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4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请:1、判令《单店自主经营合作合同》自反诉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判令原告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240元;3、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12000元;4、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案由问题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被特许人是否可单方解除的问题。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意见。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实质上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给予被特许人进一步冷静思考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防止被特许人因投资冲动而盲目订立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

      本案中,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期限为3年,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发送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上述期限仅两个多月,且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并未开设店铺,原告(反诉被告)并未实际利用被告(反诉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因此,上述期限仍应认定为合理期限,原告(反诉被告)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

      对该项解除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三天犹豫期”,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邮寄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反诉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其中提出单方解除权的解除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故涉案合同应自被告(反诉原告)收到原告(反诉被告)邮寄的律师函之日,即2020年12月19日起解除。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原告(反诉被告)与姜X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该聊天记录,被告(反诉原告)确有派员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进行选址,虽然后未完成选址,但鉴于被告(反诉原告)确有提供协助选址的服务,必然支出相应成本,本院结合被告(反诉原告)协助选址的时间、查看选址的地点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反诉被告)支付3000元服务费,被告(反诉原告)收取的其余75000元费用,应予返还。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另主张为履行涉案合同支付服务费用,提交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支付凭证等予以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对此不予确认。

      根据上迷证据,尚不能证明系被告(反诉原告)为履行涉案合同的实际支出成本,且原告(反诉被告)不确认接受过XX公司的任何服务,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的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及违约金,结合涉案合同的解除原因,系原告(反诉被告)行使单方解除权予以解除,故对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反诉被告)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以解除涉案合同,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请,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在2020年10月10日签订的《单店自主经营合作合同》于2020年12月19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加盟费75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