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20年10月6日4时许,患者季某华(女,1940年12月10日出生)因糖尿病、双下肢乏力1天就诊被告市二院,拟“Ⅱ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压Ⅲ级(高危)”收入内分泌科住院治疗。胸部CT平扫示:1、两肺间质性改变、两侧胸膜增厚;2、甲状腺左叶低密度影。建议结合B超检查。随机血糖大于33.3mmol/L。
10月7日晨患者神清,全身乏力好转,无头痛、头晕,无咳嗽、咳痰,无心悸、胸闷、胸痛,无恶心、无呕吐、无腹痛、腹泻,饮食及睡眠可。8:00起使用去甲肾上腺素120mg(15:4320mg、16:2320mg、18:1720mg、23:2320mg)。11:10患者突然指测脉氧70%,并进行性下降。
心率90次/分,血压90/30mmHg(去甲肾上腺素维持),大小便失禁,立即予气管插管接球囊辅助通气,11:30分患者仍神志不清,血压92/51mmHg,心率104次/分,指测脉氧100%(气管插管球囊辅助通气情况下),患者病情危重转ICU治疗。2020年10月14日12:12转被告市一院。
【患方观点】
被告市二院在患者入院后,从10月7日到10月13日长时间、大剂量使用去甲肾上腺素升压,被告市一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也一直使用甲肾上腺素未采取防范性措施,被告市二院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造成患者院内感染和感染性休克。
患者从普通病房被迫转到重症病房ICU后,院内感染源长时间查找不力,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致患者多器官衰竭。原告认为大剂量使用去甲肾上腺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引起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主要原因,x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曹某教授2020年10月11日在二院会诊时明确提出:
“患者目前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血气分析示乳酸仍高,考虑大量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可导致末梢循环差,建议适当扩充血管容量,尽早停用升压药”,据此被告市二院同时存在对病情重视不够,造成院内感染后休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市二院辩称】
本案已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被告市二院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鉴定意见】
患者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死因无法明确,专家组根据法院送鉴材料,临床推断死亡原因为: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肺部感染、急性呼吸衰竭、糖尿病合并酸中毒。患者系79岁老年女性,有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等多种基础疾病,糖尿病病程长,平素血糖血压控制不良;
本次因严重血糖升高入院,血液动力学不稳定,同时合并严重酸中毒及高钾血症,病情危重,自身疾病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市二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抗休克措施不力,与患者疾病进展及转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14798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