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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07


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吗 “医闹”行为不仅让医护人员寒心,更损害广大患者的就医权益。

      然而,我国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其实早有定论,当事人行为会视情况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医闹’行为经常是有原因的”,终被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人并不在多数。

      那么,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吗?一、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吗1、构成。

      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针对性的规定。

      这意味着,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刚性,就完全可以解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秩序维护的困扰。

      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

      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

      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

      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

      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

      例如,甲与乙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行为。

      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

      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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