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于检刑诉〔2022〕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2月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2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于都县**镇**村**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严某某发生争吵,严某某对张某甲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某甲从口袋内掏出一把电工刀朝严某某挥动,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和儿子张某丙见状将严某某护在身后,张某甲便拿着刀回到自己卧室坐在床头,严某某也跟进房间内,站在床尾继续辱骂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非常生气,产生要杀了严某某的念头,于是拿着电工刀起身朝床头的严某某脖颈部位挥手划了一刀,然后侧身坐在床上。张某丙见状立马冲过去打张某甲,将张某甲按在地上。张某乙听到动静也冲进来抢夺张某甲手上的刀,用嘴咬了张某甲的右手才将刀抢下。被控制的张某甲看到严某某脖颈处溢出血,又叫张某丙、张某乙打120求救。之后,张某丙、张某乙与邻居张某丁一起将严某某送到医院救治。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2年1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家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电工刀一把;2.立案决定书、住院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为目的,持电工刀划向他人脖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辉 邓登峰????????????????????????????????? ?检察官助理:张燕平???????????????????????????????? 2022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5.随案移送电工刀一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