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警力不足与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该矛盾不仅导致一些案件在办理程序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瑕疵,而且在实体处理上也经常有失妥当。随着AI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场景的逐渐成熟,AI服务于公安机关将会极大缓解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所面临的上述矛盾。
关键词:AI;治安案件;行政处罚
最近科技界及投资圈爆火的ChatGPT,偶然间让我想到了孩子经常听的凯叔讲故事之《口袋神探》中的“鸡飞飞”——一个外星来的“蛋壳飞船”,经常躲在小朋友艾小坡的口袋里,遇到案件时会通过传音入密的方式为艾小坡提供不同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艾小坡侦破各类案件,助其实现当小神探的梦想——因最近接触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比较多,深感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工作压力之大的同时,也深入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工作使然,就想,如果我们的办案民警也有“鸡飞飞”(AI,人工智能),那么无论办案效率还是办案质量都应该会得到提升,而且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也应该会得以减轻,想想已是欣欣然令人向往之。
一、 AI辅助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必要性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警力不足与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该矛盾不仅导致一些案件在办理程序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瑕疵,而且在实体处理上也经常有失妥当。
(一)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上的常见问题
1、 调查取证时的“独一无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的阿喀琉斯之踵。
派出所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主要机关,因警力不足,一名警察或一名警察带一名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实属常见。
2、 鉴定、检测时的“权利剥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将鉴定意见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后,不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预留三日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即作出处罚决定;还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现场吸毒检测时,采集检测样本及现场检测的时间不是在案发时而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有的甚至是在处罚前告知程序之后,同样不为被检测人预留三日申请实验检测的期限即作出处罚决定;上述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的送达不仅不符合办案程序规定,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3、 陈述、申辩复核时的“混为一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虽然绝大多数案件,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都不会改变处罚结果,因此该处罚前告知及对陈述和申辩的复核程序,实质上来讲多流于形式;但即便如此,形式上来讲处罚前告知、陈述和申辩以及复核也是一个独立程序,即当违法行为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办案机关应当首先完成复核,告知当事人复核意见,形成程序闭环,然后才能继续其他程序。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可能出于谨慎或者简化程序或者其他什么考虑,会在处罚决定作出前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派出所做最后一次调查询问,然后在调查询问时将复核意见一并告知违法行为人。如果复核意见是在调查询问的最后告知违法行为人,那么我们可以将调查询问视为复核的要件,办案机关通过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的形式告知违法行为人复核意见,此并无不妥;但如果复核意见是在调查询问开始时即告知违法行为人,然后再进行涉及案件事实的调查询问,那么实际上是将复核程序与调查程序混为一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罚(包括处罚前告知)的程序规定。
4、 文书送达时的“送而不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同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要求,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办案机关送达文书通常都是以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现场签收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到场,因派出所有监控可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当事人签收与否程序上一般都不存在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不到场且拒收或拒签,一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会在电话告知当事人文书内容的前提下直接以拒签为由在附卷文书中加以注明,一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会在尝试直接送达而被拒收或拒签后在附卷文书中加以注明。无论何种情况,办案人员在对拒收或拒签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方面都做的不甚规范;而且,对于拒收或拒签的附卷注明,一些案件也存在送达人不签名或一人签名的情况;程序违法导致送而不达。另外,在对被侵害人送达决定书时,一些案件还存在超过二日期限的情况。
5、 快速办理时的“欲速不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快速办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受案后不及时开展案件调查,而是在办案期限即将到期的第29天甚至第30日,快速办理结案。根据“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只要违法嫌疑人此前一直未到案,如此处理看似并不违规;但如果办案机关从受案到处理,期间并未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过传唤,违法嫌疑人也并未外逃,那么办案机关如此这般快速办理,程序上显然有失规范。
另外有的案件,本可适用快速办理,如违法事实不成立拟不予处罚的,但因无“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的条件,有的办案机关反而犹豫不决,不适用快速办理。
(二)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体上的常见问题
1、 调查取证时的“画地为牢”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无错(或有错)推定,调查取证时画地为牢。比如对于没有直接的客观证据证实的偷窥行为,办案机关无错推定,调查取证时以现场范围为限,即便现场证据对嫌疑人出入现场的时间都无法证实,更无法推定其行为动机,甚至可能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也不逾越现场,全面调查取证。
2、 情节认定时的“自由心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量罚定错,情节认定时完全自由心证。比如对于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即便事实清楚,有的办案机关也不予认定;而对于因冲动临时起意殴打他人的,但凡涉及多人,有的办案机关即认定违法行为人构成结伙殴打。诚然,对于结伙情节的认定本来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但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还是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实际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2023年1月11日发生于上海市南京西路的王某某等4人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不构成结伙),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标准。
3、 法律适用时的“生搬硬套”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依罚索据,适用法律时生搬硬套。比如对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的办案机关在错误认定事实即违法行为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下,为了搞处罚平衡或者被复议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时不纠正错误事实而只改变裁量结果(如在法定罚以下处8日拘留),因此生搬硬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并行不悖,但在多数情况下显然自相矛盾。
4、不予处罚时的不作书面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不予处罚的不作书面决定。比如有的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只对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决定,对不予处罚的因法无明确规定,主动谦让至区分局或县(市)局。谦让的结果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最后干脆,对不予处罚的直接不作书面决定;内部平衡了,结果却直接妨害了受害人依据书面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AI辅助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可行性
诚然,在当前,AI的独立应用无论是在技术上、法律上还是伦理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其作为辅助工具适用显然已不存在障碍;而且,随着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成熟,其未来更广泛地服务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也将会是大势所趋。
(一) AI可为办案民警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AI作为智能工具,通过可穿戴形式,首先解决了公安机关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一定意义上可以弥补办案机关因警力不足导致的办案程序瑕疵;其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及快速办理的案件,通过录音录像简化调查取证方式可以在现场及时完成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不仅避免了事后调查询问时存在当事人串供的可能,而且还可以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及快速办理案件的比例。
(二) AI可为办案民警提供即时法律咨询及案件处理方案
AI作为法律智库,即便还不能通过脑机交互的方式,但通过语音交互,也可以为办案民警提供“鸡飞飞”式的即时专业咨询,减少工作失误;而且,因为AI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特别是现场处理,了解案情并掌握案件资料,因此可为办案民警提供案情分析及案件处理方案,提高办案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提升办案质量。
甚至,随着AI可提供解决方案的优化,现场调解办结案件的比例也可能会得到一定提高。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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