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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详细解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10 10:22:18 阅读量:73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罪名定义

行为范围: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四种行为方式。
物质类型: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些物质一旦失控,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危险物质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三、客观方面

非法制造:指违反法律规定,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

非法买卖: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销售核材料,超出批准的种类或数量购买或销售核材料等。

非法运输:指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运输的方式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运输必须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包括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非法储存:指违反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非法从事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五、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失不构成本罪。

六、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数量较多;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屡教不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的危险物质被他人利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等。

七、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有详细规定,如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八、注意事项

在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执行。

对于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危险物质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国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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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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