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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进行判断 ——“GRILL MATES”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24/4/11 阅读量:19


近日,迈考美有限公司(简称迈考美公司)诉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GRILL MATES”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终结,正理律师代理迈考美公司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争商标图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GRILL MATES”构成,其中单词“GRILL”有“烤架、烧烤、烤制、盘问、审问”等多重含义;“MATES”为单词“MATE”的复数形式,可译为“朋友、伙伴、配偶、伴侣”等。根据我国相关公众对英文的一般认知水平,并考虑到诉争商标所包含的两个单词均具有多重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整体时并不当然将其与“烧烤伴侣”这一词汇产生固定对应联想。且即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识别为“烧烤伴侣”这一含义,将其使用在“香辛料”等指定商品上,亦非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属于暗示商品特点的词汇,并不影响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本案在判断和认定由固有词汇构成的英文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这一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遵循了一个非常清楚的标准—“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判断。本案当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辣椒;果酱;制汤剂”等商品属于日常调味品及食品,以一般普通消费者为相关公众。即,本案的“相关公众”等同于一般消费者。虽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一般公众的英文受教育程度在初步提高,但是毕竟我国的官方语言和通用语言为汉语,加之东西方语言体系差别较大,社会公众对于英文的认知水平整体上还是比较低的,尤其对于本案当中涉及的“GRILL”、“MATES”等一些非常见的英文词汇,很难知晓其确定的中文含义,更不可能在认牌购物过程中将其含义与指定商品进行任何联想。
       其次,类似于汉字具有多种含义,众多英文等外文词汇也并不具有唯一的中译文解释,通常会有基本的含义,也有延伸和发展而形成的新含义,其词汇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因此,两个各自具有多重含义的英文或其他外文词汇组合在一起,就不可能具有唯一的中译文解释,也就不会在我国的相关公众中间形成唯一的、固定的中文含义的认知。正是基于英文词汇的多重含义的特性,北知法院在本案当中积极地考虑到诉争商标包含的两个单词均具有多种含义,并不当然地与“烧烤伴侣”这一词汇产生固定对应联想的情形,认定诉争商标并不属于仅仅直接性、明确性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特点的词汇,充其量属于暗示性商标,在根本上并不影响其发挥商品识别来源的功能。
       正理律师在本案当中及时地维护了迈考美公司的合法商标权益,为迈考美公司旗下的“GRILL MATES”商标在中国市场上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结果为我们日后处理类似由固有含义的多个英文单词构成的英文组合商标的显著性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标准和案件处理思路,对同类及其他外文商标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李淑华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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