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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代理某县林地拆迁案胜诉浙江宁海农林局

发布时间:2024/1/10 阅读量:49


  【案情概要】

  原告三人在浙江省宁海县的集体林地上均合法拥有林地使用权,2012年8月2日,被告宁海县农林局根据第三人宁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宁林地临[2012]5号《占用林地批准书》,载明建材有限公司香山石家石料场采石工程临时占用上述部分林地。原告三人对该《占用林地批准书》不服,遂委托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任占敏两位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确认了被告向第三人颁发宁林地临[2012]5号《占用林地批准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办案风采】

  周旭亮任战敏两位律师是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业务能力极强的金牌搭档。在行政诉讼领域,有着夯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二位律师组成的代理团队,先后多次前往当地取得相关证据,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渠道获得支持原告方诉求的关键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从申请、批准时间的矛盾之处和批准的程序违法等方面加以阐述和论证。在结案之间被告依法撤销了《占用林地批准书》,最终法院作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

  【案件意义】

  行政许可是特别主体依法向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事项提出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申请、核准都必须设定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该案的采矿许可与林地的征用结合起来,对于林地集体土地的使用者来说是关乎生存利益的大事,其有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予以监督。法院的胜诉判决体现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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