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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刑事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1/7 阅读量:36


       王某是浙江人,在北京从事服装加工生意,某日其工人与房东因用电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用手推搡房东彭某,彭某倒地,送医院后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 
       王某在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赵朋律师代理后,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赵朋律师到检察院调阅了案卷,对方坚持说王某打了她头两拳,证人是她的女儿,但王某坚持说没有打,证人是我们这一方在场的工人,都属于证人证言。王某还说,彭某的鼓膜穿孔是两三个月前她的老公打的,王某的一个工人曾经听彭某的女儿聊天时说起过这个事,也就是说这个鼓膜穿孔可能是旧伤,但是没有证据。 
       于是,赵朋律师去航天总医院调取了彭某受伤后的住院病历,希望可以从病历中分析出线索。根据病历记载,鼓膜照相显示,对方鼓膜穿孔2*3mm,穿孔为椭圆形,手术后的记载显示,鼓膜穿孔4*5mm,穿孔为椭圆形。根据查阅的资料,间接暴力导致的鼓膜穿孔多为的裂隙状、三角状,边缘不规则,但时间长了,伤口自动愈合,会变为较为规则的椭圆形。关于鼓膜照相的大小和手术时发现的大小存在差异的问题,赵朋律师经过咨询专业医师,认为很有可能是在手术时,伤口愈合的边缘部分组织比较薄弱,因此发生脱落,所以这时呈现出来的穿孔比鼓膜照相中的稍大也就可以解释了。但是,以上这些仅仅属于推断,没有有力证据,赵朋律师于是一边向检察院陈述上述辩解意见,同时申请检察院向医院调取彭某在其他医院的就医记录。后来,检察院查到了彭某两个月前在同仁医院耳鼻喉科门诊就医的记录。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以王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王某酌情不予起诉。 
       随后,彭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5万余元,赵朋律师代理王某据理力争,认为不应对彭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王某与彭某毕竟存在推搡行为,且彭某在同仁医院的用药记录无法体现治疗鼓膜穿孔的内容,经过两审审理,最终调解结果为王某自愿赔偿彭某各项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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