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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未满14岁不用负法律责任?[14岁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11/30 阅读量:40


  因为法律的一大原则是,自己要自自己的意识下故意做出恶行,就是常说的主观恶性。而意识来自思想认知,而思想认知的程度,是随着年龄发展的。

  打个比方。一个6岁的孩子在柜子里找到一把枪,拿枪来玩,打死了一个人。应该算犯罪吗?如果是成年人,无论你是故意还是不故意,都是犯罪,因为法律认为,成年人对枪的危险应该有认知,知道枪不能随便拿来玩,拿来玩就算是不小心开枪打死的人,也是有过失的。而6岁的孩子对枪的危险有足够认知吗?能不能意识到拿来玩是可能威胁他人生命的?如果意识不到,那他的行为就没有主观恶性。

  相信6岁的孩子你很容易认同,但是14岁的孩子可能就不能认同了。但这是一个量和质的区别。无论如何,法律都要选出一个年龄来区分。只不过有的人认为是10岁,有的人认为是12岁,有的人认为是14岁,有的人认为是16岁而已。

  法律还有一大原则是,法律要告诉你这是犯罪,才能惩处你。对于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法律都写在那里,可以去学习,所以法律是先告知后惩处。但是如果一个年龄太小的未成年人,他有能力学习法律和理解法律吗?既然没有能力知道什么是错的,那么惩处他的法律基础就不存在了。

  而实际,未成年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也是逐步提高的。所以,刑罚对这个年龄是有阶梯划分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12岁开始就要付刑事责任。而8种重罪,14岁开始要付刑事责任。所有犯罪,16岁要开始付刑事责任。这也是对应未成年人不断增长的对法律的认知能力。

  版本已经更新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题主可能会继续问:那为什么 12 岁以下即使杀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为什么法律会这么规定?

  因为刑法不惩罚那些无法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又因为立法需要一定的确定性,所以有了年龄界限。

  我坐在路边长椅上,张三突然一记手刀劈在我的膝盖骨下方,引发膝跳反射,好巧不巧,正好伸出腿来绊倒了遛弯的老大爷,大爷老胳膊老腿经不起折腾,竟驾鹤西去。先不说张三要不要被判刑,理论上我是无辜的 -- 这种条件反射又不是我能控制的事情,何罪之有?(当然,也要摊上一个不滥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青天大老爷)。

  再比如,李四是一名先天失明且有智力发育障碍的残疾人,他只会本能地摸索摆弄身边的一切物品。张三偷偷趁他睡着在枕边放了一把解除保险的突击步枪,倒霉的李四睡醒之后,摸到身边有东西就端起来摆弄,结果给护理院带来了一点小小的美国震撼。此时,李四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此人完全意识不到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惩罚他又有什么用呢?

  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因此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如何判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心智是否成熟呢?各国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各有优势和局限。

  在美国的 33 个州,法律完全没有对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一个小朋友刚生下来就犯罪了,理论上也有可能被判刑,控辩双方在个案中就被告人的心智成熟的程度举证。这样的处理,固然有其灵活性,但灵活性太大,就可能增加司法成本并造成不公平。有钱人能穷尽各种方法,从心理到生理来证明「他还只是个孩子」,让刑法变成穷人的法律。为了确保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清晰的标准有时胜于在不同个案中的灵活权衡。

  一刀切的处理,同样有其弊端,14 周岁的划线,随着时代变迁也渐渐变得落伍。

  2019 年,大连一名 13 岁男性蔡某某,将一名 10 岁女童骗到家中,在强奸未能得手之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掐住了对方脖子令其窒息,然后连捅几刀杀人灭口,最后将被害人抛尸灌木丛中。像这样的恶性案件,加害者真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知,不知道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吗?哪怕是成年人,可能都无法如此冷酷地进行补刀、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进行抛尸。对于此类案件,一刀切的年龄设置,显然无法让公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正。

  另有一种兼顾灵活性和确定性的思路:的确存在一刀切的划线,但画出两条线,例如常见于英联邦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例如,在澳大利亚的法律就划了两条线,10 岁和 14 岁,10 岁以下者,哪怕左青龙右白虎活脱脱一个社会人、纵然犯下种族灭绝这样的滔天大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 10-14 岁之间,则存在一种「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法律默认该年龄段的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控方可以举证推翻这一默认的情况,从而「补足」法律对分辨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要求。

  我国的刑法,在打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补丁之后,已经不是简单的一刀切了,但也并不完全等同于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考虑的主要是罪行,而非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或许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两刀切」的处理方式,也是一种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了。

  因为你同样认为未满14周岁的人无权选择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啊。你觉得和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啊。

  咋地啦,一个人不能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却能对犯罪负责么?

  如果你仔细学过刑法的话,就会意识到“犯罪”绝对不是“杀人放火”“偷抢拐骗”这种朴素概念所能囊括的。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触犯刑法需要相当多的知识以及理性的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可比自主选择性伴侣要困难多了。

  一、新闻报道

  据@大风视频 报道,2023年3月初晚9时30分许,山东济宁,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这几天女儿经历了什么:女儿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

  孩子称,其通过朋友认识一名男孩殷泽(化名),对方比她大2岁左右。3天前的晚上,殷泽和另一名男孩周飞(化名)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泽家里为由,将她引至其家里,“到了房间,孩子以为她朋友在屋里,结果发现屋里根本没有她朋友。”两名男孩称她的朋友去了卫生间,一会儿回来。说话间,便锁死了房间的门,她察觉到不对劲,结果两名男孩对她打了耳光,后往她肚子上猛踹一脚,然后将她的手腕按住,然后两名男孩对她实施了侵犯,“最后2名男孩给她录了视频,威胁她,称如果给父母说,他们就把视频散播出去……我看着孩子身上的淤青,不敢想象这是两个14岁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

  二名嫌疑男孩中,殷泽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飞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是报道全文。大家看了报道后,都对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感到愤慨。那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及严重不良行为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规定是否合理呢?我们结合新闻报道的案例做一分析。

  
二、法律分析

  (一)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需要符合公约精神。

  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协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1991年12月29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我国在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时期,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1992年1月1日施行。

  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并提交1985年在米兰召开的第7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通过,成为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管理的正式文件。该文件各国需要在立法和惯例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和遵守。该规则4.1 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该规则第19条要求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二)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规定

  1.根据情形不同,我国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对其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其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三、结论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精神,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和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该种情形有明确规定。具体到新闻报道的案例,虽然殷泽的行为在刑法上因未满14周岁而无须承担刑事处罚,但是他的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公安部门可以决定对其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可以会同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民事侵权领域,陈丽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女儿的名义要求殷泽、周飞及其监护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因为未满14周岁并没有什么法律意识,对于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人,他们是不知道这样做到底对还是不对的,正所谓不知者无罪,如果他们不知道这件事是犯罪的,法院还要定他们的罪,那就有些太过分了,他们不知道这件事是否犯罪,这并不能完全怪他们,而14~16周岁是有部分的法律意识的,所以这个年龄段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少部分的犯罪,他们一样会承担法律责任,16~18周岁又会慢慢的放开一些限制,这个一般来说是分年龄段的,我给你总结一下吧。

  14周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的,14~17周岁都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而18周岁及以上是完全行为能力的,因为18周岁以上已经基本上是有法律意识的了,14~16周岁,只有一小部分的法律意识,16~18周岁也是,而14周岁以下是没有法律意识的,所以不能给他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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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14岁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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