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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重庆城中村房屋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3/11/30 阅读量:49


    房屋征收是一个大的命题,其中牵涉对象纷繁复杂,作为被征收户,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时,掌握的相关法律点越多,越能在整个局势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今天给大家讲解的知识点是关于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大家擦亮眼睛,如果不满足这五大条件,一定是违法的房屋征收。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活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其中,明确强调了征收房屋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虽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但是公共利益落实为具体的项目还需要行政规划,而合理合法的行政规划才能真正的达到规范征收行为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在第八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则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经过科学论证。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了应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设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拨付到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得挪作他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由于以上五点是房屋征收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收集证据时,也从五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考察征收后用于什么建设,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征收决定是否征求了公众的意见;第三,征求期限是否达到了30日;第四,是否有社会风险评估;第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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