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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松律师——解读刑事自诉案件及相关特点、流程[刑事自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23 阅读量:47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属于轻微案件,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第一步就是要去法院立案。那么刑事自诉的案件有什么特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自诉案件的特点有什么

  自诉案件首先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进行审判。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强调,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针对于刑事自诉案是否存在不轻易立案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次需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才是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立案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需要条件。对此首先需要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才是自诉案件城里的关键。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刑事自诉案件因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因此有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其中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法院讲证据和流程”是客观情况,因此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来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十分重要。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自诉状怎么写

  针对于刑事自诉的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是存在必要内容形式的,王健松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及相关特点、流程”的有关解读,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有很多,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大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是因为证据不足,因此解决方案就是应该收集证据后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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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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