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原告:杭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军,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93820元;2.判决被告向原吿偿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90,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38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
原告委托员工雷亮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的账号转款9382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归还。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无果,据此,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某某欠原告杭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此款原告杭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罗某某在支付上述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杭州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