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常见分类(累犯的概念)
一、累犯的常见分类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犯罪学上所称的惯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复犯同一种类罪的人。
“毒品再犯”和“累犯”都是法律术语,主要区别是毒品再犯是指“毒品犯罪受到处罚后再次涉嫌毒品犯罪”只要再犯就一律加重处罚,其特指毒品类犯罪“累犯”是指受过处罚后5年内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是原来的罪名也可以是新的罪名,强调一个时间,一个再犯可以是其他罪名
“毒品再犯”和“累犯”都是法律术语,主要区别是毒品再犯是指“毒品犯罪受到处罚后再次涉嫌毒品犯罪”只要再犯就一律加重处罚,其特指毒品类犯罪“累犯”是指受过处罚后5年内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是原来的罪名也可以是新的罪名,强调一个时间,一个再犯可以是其他罪名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犯罪学上所称的惯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复犯同一种类罪的人。
“毒品再犯”和“累犯”都是法律术语,主要区别是毒品再犯是指“毒品犯罪受到处罚后再次涉嫌毒品犯罪”只要再犯就一律加重处罚,其特指毒品类犯罪“累犯”是指受过处罚后5年内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是原来的罪名也可以是新的罪名,强调一个时间,一个再犯可以是其他罪名
二、累犯的概念前科即违犯罪经历累犯按照刑第六十五条规定指判处期徒刑刑罚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五内再犯应判处期徒刑刑罚罪累犯应重处罚失犯罪满十八周岁犯罪除外
其实上面的兄弟已经说很清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过累犯确实不是说判多少年的,要看犯罪的后果
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的是累犯。 我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毒品犯罪累犯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它与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显著不同:一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且前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二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前罪既可以是被判处过实刑,也可以是被判处过缓刑;三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连续犯;是指连续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
累犯满足3个条件,一是两个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两次犯罪的间隔不超过5年。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前一个犯罪时未满18岁,后一个犯罪已满18岁的不构成累犯,当然后一个犯罪应该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后。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犯罪学上所称的惯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复犯同一种类罪的人。
普通累犯,指行为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情况。普通累犯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罪等的累犯。普通累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及第65条之规定,有三个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必须为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中只要有一个为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二、刑度条件,犯罪的严重程度方面,必须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管制、拘役的,则不构成累犯。三、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如果超过法定时间,则不从重或加重处罚。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