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人身损害案例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有哪些?[人身损害起诉时间]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有哪些?[人身损害起诉时间]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6 0:07:25 阅读量: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 0097—2021

  2021 - 11 - 17发布

  2021 - 11 - 17实施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Guidance for judicial expertise of medical malpracitce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的委托、鉴定过程、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和鉴定的基本方法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其他类似鉴定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损害相关的人身损害所致残疾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医赔偿鉴定(包括人身损害所需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以及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和后续诊疗事项的鉴定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T 0112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医疗损害 medicalmalpractice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

  医疗纠纷 medicaltangle

  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过错 medicalfault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

  损害后果 damage

  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不期望发生的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或者病程延长等人身损害以及其他相关损害的情形。

  因果关系 causation

  医疗过错(3.3)与损害后果(3.4)之间的联系形式。

  注: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主要关注事实因果关系。

  原因力 causative potency

  可能同时存在多种原因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3.4)时,医疗过错(3.3)所起作用的大小。

  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人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

  依据本文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调解、仲裁需实施的鉴定,宜由具有相应处置权的机构或者单位委托,或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即患方与相应医疗机构)共同委托。

  委托鉴定事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

  a) 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b)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c)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d) 其他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 鉴定过程

  鉴定材料预审

  委托人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供鉴定人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本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能力的答复。鉴定材料不能满足审核要求的,鉴定机构宜及时提出补充提供的要求。

  提供的鉴定材料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病历及医学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

  医学影像资料的预审参照SF/T 0112中有关外部信息审核的规定。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

  鉴定材料预审后拟受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宜确定鉴定人并通知委托人,共同协商组织听取医患当事各方(代表)的意见陈述。当事各方或一方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陈述的权利;鉴定人经与委托人协商,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则继续鉴定。

  鉴定的受理与检验

  经确认鉴定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办理受理确认手续。

  受理鉴定后,鉴定人宜按照SF/T 0111或GA/T 147的规定,对被鉴定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验(包括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活体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咨询专家意见

  鉴定人就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专家意见宜内部存档并供鉴定人参考,但不作为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或其附件。

  制作鉴定意见书

  鉴定人综合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医患各方陈述意见、检验结果和专家意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临床诊疗规范及鉴定原则,完成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6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

  基本形式

  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或经与委托人协商,也能采用远程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参与人员

  参与人员建议如下:

  a) 参与人员一般包括鉴定人(必要时可包括鉴定助理和记录人),委托人或其代表,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或其家属、患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医方(包括当事医务人员和/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代表、医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b) 医、患各方参与人数不宜超过五人;

  c) 若有必要,利益相关方(如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与赔偿有关的保险公司人员)也能参与陈述意见;

  d) 必要时,宜邀请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

  听取陈述意见

  6.3.1概述

  若委托人或其代表到会,一般先由委托人或其代表介绍医患各方人员,宣布委托鉴定事项(鉴定内容),介绍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宜由司法鉴定机构委派的鉴定人主持医患意见陈述会。鉴定人宜说明以下事项:

  a) 宣布并介绍鉴定人,说明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询问有无提出回避申请及其理由;

  b) 司法鉴定采用鉴定人负责制,鉴定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但其意见仅供鉴定人参考,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c) 鉴定起始之日与鉴定期限一般自正式签署《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并鉴定材料提供完成之日起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

  d) 在鉴定终结前,医患各方未经许可,不宜私自联系鉴定人;若确需补充材料的,向委托人提交并由委托人审核和质证后转交鉴定人。

  6.3.2医患意见的陈述

  医患各方分别陈述,每方陈述宜在20分钟以内。通常按先患方、后医方的次序进行。双方陈述完毕后,可以补充陈述。鉴定人在主持过程中宜说明如下陈述要求:

  a) 医患各方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陈述时尽可能围绕委托鉴定事项所涉及的诊疗过程、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

  b) 医患各方勿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不能辱骂、诋毁或威胁对方、委托人和鉴定人;

  c) 医患各方陈述后,鉴定人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可就鉴定所涉及的问题向各方提问,必要时作适当的说明;

  d) 医患各方均可向鉴定人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面陈述意见可包括临床医学指南、行业专家共识或者医学文献等资料;

  e) 确有必要时,医患双方的陈述分别进行。

  6.3.3会议记录

  鉴定机构摘要记录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通过现场陈述的,由医患各方到场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通过远程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形式的,宜采用录音和录像等形式记录。

  会议记录是鉴定活动的工作记录,宜存档保存,但一般不直接作为鉴定依据。

  鉴定材料争议时的处置

  6.4.1审核与责任

  审核与责任的建议如下:

  a) 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负责;

  b) 鉴定人对鉴定材料是否适用和能否满足鉴定需求进行必要的审核;

  c) 医患各方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的,鉴定人根据审核结果,按照6.4.2或者6.4.3的规定酌情处理。

  6.4.2酌情确定是否可以实施鉴定

  在以下情形下,确定是否实施鉴定:

  a) 当事人所提异议不影响鉴定实施,鉴定人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宜继续实施鉴定;

  b) 当事人所提异议可以通过鉴定材料中相关内容或者其他资料加以明确的,鉴定人经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是否继续鉴定;

  c) 鉴定人针对当事人的异议,经综合鉴定材料综合评估认为,该异议成立与否可能会对鉴定意见产生实质影响的,宜与委托人充分协商,酌情确定是否继续鉴定。

  6.4.3中止或者终止鉴定

  当事人所提异议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鉴定人经与委托人协商,仍不能解决异议的,宜中止或者终止鉴定。经补充材料后若异议得以解决,则再重新启动鉴定。

  6.4.4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

  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建议如下:

  a) 鉴定人认为需提供病理组织切片、蜡块、组织块或者尸体等特殊检材的,委托人以及医患各方需积极配合,经确认后提交鉴定机构;提交过程中若发生检材遗失和毁损等情况,鉴定机构不承担责任。

  b) 特殊检材送达鉴定机构后,鉴定人及时确认类型、数量和保存状态。若特殊检材已发生遗失和毁损,告知委托人并保留相关记录;

  c)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妥善保管和使用特殊检材。

  7 鉴定的基本方法

  医疗过错

  7.1.1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注:规定、原则和方法,既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成俗”的。

  7.1.2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7.1.3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宜对患者的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告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

  b) 拟采取诊疗措施的目的、方法、利益和风险,以及拒绝该措施的风险和利益;

  c) 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外,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措施;

  d) 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袭性伤害或者需要患者承受较强烈痛苦的诊疗措施;

  e) 费用昂贵的检查、药物和医疗器械;

  f) 关于转医的事项;

  g) 其他按照相关规定有必要取得患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形。

  医务人员的告知既包括书面说明,有时也包括其他适当形式的告知。实际鉴定时,鉴定人宜审慎判断,并关注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的实际损害。

  损害后果

  7.2.1死亡

  死亡是最严重的损害后果,指被鉴定人(患者)作为自然人的生命终结。需行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的,按照GA/T 147的规定执行。

  7.2.2残疾

  残疾是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结构破坏或者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工作、学习乃至社会适应、日常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有时需他人适当给予帮助,甚至存在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和营养依赖的情形。需确定致残程度等级的,宜按照SF/T 0111和SF/T 0112的规定进行活体检验。

  7.2.3病程延长

  病程延长是指患者的病程或其疾病诊疗的临床过程较通常情况延长。

  7.2.4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

  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是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虽有部分损害,例如:程度较诊疗前并无任何改善或者反有加重,但仍然能够发挥基本正常的生理功能,能基本正常地从事工作和学习,社会适应和日常生活也无明显受限,尚不至于构成残疾的情形。

  7.2.5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

  错误受孕、错误生产和错误生命含义如下:

  a) 错误受孕是指因医方建议或应用避孕措施不当,导致妇女意外受孕;

  b) 错误生产也称错误分娩,是就新生儿的父母而言,孕妇妊娠期间虽经产前检查但未避免分娩缺陷胎儿;

  c) 错误生命(也称“错误出生”),是由新生儿本人主张其母亲在妊娠期间虽经产前检查但未发现异常或者未作出必要提示,导致自己出生时即带有缺陷。

  上述损害后果的实质是丧失生育(出生)选择的机会,而非生育(出生)本身。

  7.2.6丧失生存机会

  相对于死亡后果而言,丧失生存机会属中间损害(或称“过程性损害”),并非最终损害后果。丧失生存机会是指患者自身疾病存在短期内致死的较大可能性,或者疾病严重、期望生存期有限,但发生医疗损害致使死亡未能得以避免或者缩短了生存期。

  7.2.7丧失康复机会

  相对于残疾后果而言,丧失康复机会属中间损害(或称“过程性损害”),并非最终损害后果。丧失康复机会是指患者自身疾病具有导致残疾或功能障碍的较大可能性,但发生医疗损害致使残疾或功能障碍未能得以有效避免。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7.3.1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7.3.2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7.3.3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7.3.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7.3.5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7.3.6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具体条款附图如下:

  
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是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核、云南省司法厅批准、国家司法部备案的大型综合性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我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鉴定报告可用于事故调解、保险理赔以及诉讼等,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中采信率最高的鉴定机构之一。(进一步的分析和指导请私信我)

  

  怎么做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

  根据现行《民法典》,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已经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也就是说怀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损害,由患方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医疗损害——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害),这个举证,绝大部分是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完成。

  经历过医疗纠纷的患者或家属都知道,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或者过错是多么明显,医院都有他的解释,一般是不会主动承认过错的,而且基本上都会建议患方去申请司法鉴定才考虑根据鉴定结果赔偿,这就使得患方不得不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下面林律师根据多年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经验跟大家介绍一下怎么进行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下文称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申请。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宜单方面进行,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会缺乏证据效力,缺乏公正性,最终如果到法院起诉,不会被法院所采纳的,所以现在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均不受理单方面(一般只有患方才申请单方面鉴定)申请的司法鉴定。那么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三个: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或卫健委委托、通过法院委托,一般委托申请由患方提出并交书面申请书。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委托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可在司法厅或司法部官网上查询,但不是每家机构均可以委托,特别是在法院,只能委托法院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双方共同协商委托不受法院收纳库的限制,只要是司法机关批准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委托。

  二、如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

  通过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或卫健委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通过协商选定或双方各选几家后放一起抽签选定;通过法院委托的一般是对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电脑摇号选定,也有在这些机构里面抽签或双方协商选定的。

  三、如何选定最公平的鉴定机构?

  对于患方来说,能不能选定公平、专业的鉴定机构是他们很大的顾虑,虽然说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专业机构,但实践中也不乏鉴定结论离公平公正有距离的情形。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外省的大型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司法部批准的鉴定机构,更专业、更公平公正一些,但是排队时间、鉴定周期会比较长。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再赘述)

  2、鉴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如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本鉴定机构专业范围内,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双方对鉴定材料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等。

  3、通知是否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能够受理案件时,会给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已受理,并告知鉴定费用,有的还会告知下一步程序的时间。如果不受理时也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特别强调的是司法鉴定机构不会对鉴定材料的真伪性进行确认,如果一方提出病历材料有伪造、篡改等情形,鉴定机构一概不予受理,最终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所以患方如果对病历真伪性有异议,在无明显证据的情况下,不宜提出。

  4、召开听证会。

  开听证会前,鉴定机构会提前通知委托机构时间及开听诊会的程序要求,并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材料。司法鉴定听证会可以说是医疗纠纷司法程序中最关键的一个程序,因为这是医患双方充分表达对医疗过程意见的时候,而且也是让鉴定机构能够采纳自己意见的关键时刻。

  开听证会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纪律,然后由患方陈述,接着医方陈述(可对患方指控进行答辩),医患双方的陈述主要是陈述之前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再接着鉴定人提问(主要是对焦点问题提问,以便还原治疗过程),最后鉴定人会做初步点评。

  5、一般1-3个月后出具鉴定结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会直接送到委托机构,再由委托机构分发给患方和医院。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费用。

  只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属于单项鉴定,一般费用为7000-15000,省内鉴定往往比省外便宜,私营鉴定机构一般比公立鉴定机构贵。

  六、几个特殊问题。

  1、尸检——死因鉴定。

  如果被鉴定人是死亡的,而且死因不明或者一方对死因有异议时,需要行死因鉴定后才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死因鉴定越来越成为死亡案例医疗损害鉴定的前置程序,因为很多鉴定机构越来越倾向于排斥医疗损害鉴定,他们认为这是吃力不讨好的鉴定业务,所以未行尸检是他们最好的退卷理由。林律师建议以下几个情况一定要申请尸检:①死因不明,特别是医院在死亡诊断上没有写明确病因性诊断的,打了问号的情形;②不是在医院死亡的,没有医疗机构开具明确死亡原因的,或只有居委会等机构开具“因病死亡”而死亡前没有医疗机构出具明确出院诊断的;③患方对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有异议的。如果这三种情形不申请尸检查明死因,基本上败诉无疑。

  关于尸检的几个问题。①尸检的时间窗:患者死后48小时内应当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冻存条件下最多不能超过30天。②如何联系尸检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或医调委可以咨询到本地能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也可自行到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可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查询到联系方式后,可电话咨询是否能受理尸检,得到肯定答复后携带病历资料至鉴定机构前台申请即可。③尸检一般无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也会受理,鉴定结论一般医疗机构也不会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告知另行对尸检留存标本进行重新鉴定,不过需在标本留存有效时间内进行。④尸检费用一般较高,1.5万元-2万元不等,大多由委托方垫付,患方也可与医疗机构协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⑤尸检结论出来后需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并不等同,即使鉴定的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符,也并不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撰写陈述材料。

  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4.进行司法鉴定前不能对鉴材(多为病历资料)和死因提出异议,否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司法鉴定。

  3、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同时加上其他鉴定事项。

  伤残鉴定是最重要的其他鉴定事项,一般也是通过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切忌单方面申请鉴定,缺乏法律效力。注意行伤残鉴定的同时加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没有做伤残鉴定,法院将没有计算赔偿的依据。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医患双方高度重视,因为鉴定结论就是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最终赔偿的依据,如果鉴定结果不达预期,案件基本上败诉或难以协商成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起诉时间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