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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担责(判决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发布时间:2023/11/26 阅读量:4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来担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判决案例

  案例1.小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年近七旬的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在自家20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在庾某身旁,导致其受到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家应该对庾某进行赔偿吗?

  以案说法

  黄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例2.小学生课间打闹致他人伤残,谁来担责

  河南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因课间打闹造成他人受伤的案件。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孙某均为新密某小学学生。被告宋某与孙某课间在教室玩耍时,宋某用水笔砸孙某,水笔抛向孙某时,意外将一旁的原告陈某左眼砸伤,后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陈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宋某、孙某及监护人诉至新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与原告陈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孙某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原告受伤,但在教室这一特殊环境中与同学打闹也具有一定危险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原、被告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情形,学校应对学生课外活动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等。最终,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法确定了各被告的责任份额,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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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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