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如霖,男,193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退休教师,住合肥市庐阳区义仓巷5号602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胡杏初,董事长。
陶如霖与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合民一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陶如霖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9年3月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抗字[2009]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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