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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闽清分裂国家案专业律师)

分裂国家罪(闽清分裂国家案专业律师)


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 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 重处罚

分裂国家罪 【罪名】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们多民族 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里的“组织、策划、实施”具体包括两方面:(1)行为 人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知名”社会地位和影响,公然 组织力量,策动叛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据,或者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 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2)行为人虽然本身 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的活动而积极人伙参与实施。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本罪与背叛国家罪不同:首先是在侵 犯的客体方面,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两个概念不 同。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也不一样。背叛国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勾结 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 没有这个要求。前者是制造“外患”,后者是制造“内乱”。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03 条第 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 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 重处罚。” 《刑法》第 113 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 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 1979 年《刑法》第9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阴谋分裂国家罪”。1997年《刑法》删除了“阴谋”一词,因而罪名也相应地作了修改。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0多个民族,都在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现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千秋伟业。一个时期以来,内有一部分人,寻找种种理由,制造民族分裂活动,最终目的是要分裂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必须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是指将统一的国家分裂成几个部分,在中央政府之外又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具体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组织活动,包括组织人员、组织经费、物资等。二是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策划活动,包括进行商量、计划、阴谋等活动。三是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根据策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例如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网站为平台,传播民族分裂思想,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并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联,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炒作少数民族问题,攻击国家和政府,煽动民族仇视,鼓动少数民族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构成分裂国家罪。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民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 罪,不实行并罚。 3、完全主体方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分裂国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分裂国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即组织、策划、实施。虽然从本来意义上 看,只有实施行为才是实行犯,而组织、策划行为都是共犯。但由于法条中 列举了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因此,不宜将组织、策划行为作为 共犯行为,而是一种实行行为,策划、组织也不是实施行为的预备,不得根 据总则规定对策划行为作为预备犯来从宽处罚。只要有组织、策划行为,即 使尚无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既遂。 2.划清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都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而且分裂国家者往往也寻求一些外 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后者必须是行为人勾结 外国,没有勾结外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而前者行为人虽然 也可能勾结外国,但勾结外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加重处罚的要件。 二是后者危害领土完整是指将本国领土割让给外国,但国家仍是原来的国 家,并未设立新的国家;而前者行为人的目的是割据一方,另立为国,使本 来统一的国家四分五裂,支离破碎,成为几个国家。 (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犯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应当在《刑法》第 103 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还是积极参加或者一般参加者,分别适用不同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分裂国家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者;“罪行重大”,是指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行者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犯罪集团或一经发展当即表示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虽然参加了犯罪集团,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所谓危害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如已经造成国家被分裂的结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等。所谓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手段特别严重,如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死刑包括死缓在内。 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相关媒体披露,现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的马某某,不仅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境内代理人、煽动分裂国家,还成立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更是将青年学生群体作为主要蛊惑煽动目标,鼓动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 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为此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 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 2015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颁布并实施。 《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面保障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但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诡谲,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也迎来新的挑战。据国安部门披露,新形势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更多样,手段更隐秘,打击难度也更大。间谍活动往往以学术研讨、商业合作、艺术交流等形式为包装,诱骗、策动境内人员以提供涉密文件,传输涉密数据,拍摄敏感照片等不同方式大量刺探、搜集我国情报。案例中的马某某就是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通过互联网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动。加大对危害行为的打击,全面保障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后者必须是行为人勾结 外国,没有勾结外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而前者行为人虽然 也可能勾结外国,但勾结外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加重处罚的要件

案例中的马某某就是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通过互联网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动

《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面保障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
  • 汪家黁
    律师简介

    1996.8-2005.5福建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兼职律师;2005至今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6.8至今,福州大学法学院教师

  • 律所名称: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3705935180
  • 律师证号: 13501199620516760
  • 律师职位: 兼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合同事务,土地房产
  • 所在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富力中心C1栋1208
  • 郑永福
    律师简介

    郑永福律师,男,1973年2月出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1995年6月开始在法院工作,长期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5年辞职从事专职律师,主要从事于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等法律服务。郑永福律师凭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坚持“诚信、敬业、效率”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房产纠纷、保险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商标异议、争议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方面。 业务方面:从2006年从事律师执业工作至今,努力拓展业务:1、担当政府、行政机关、银行、企业、事业、私营企业、个人法律顾问数十家;2、每年接受委托办理刑事辩护及经济、民事、行政案件100余件,其中有数起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就以证据不足撤消案件或不予起诉结案,有多起通过辩护后改变定性,予以轻判,办理了几十件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标的较大的案件;3、每年办理非诉法律事务数十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公司运营决策、多种项目运营策划和管理;4、参加诉讼从基层人民法院到中院、高院、最高院各级人民法院的代理诉讼,参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和外省市案件的办理,经历丰富而多样,案件类型繁多;5、近几年接受光大银行、海峡银行等银行的委托,办理了大量的金融案件。

  • 律所名称: 福建仰顺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3959917878
  • 律师证号: 13505200610665731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民事相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 所在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田安路交叉煌星大厦西区裙楼509
  • 蒲健业
    律师简介

    蒲健业,专职律师,2010年毕业于福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律师职业8年。法律功底扎实,办案思路清晰,注重案情细节;专业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医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

  • 律所名称: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8959260071
  • 律师证号: 13502201310322184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公司法相关,经济相关,民事相关,婚姻家庭
  • 所在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16层1601-1605单元
  • 杨锴
    律师简介

    杨锴律师福建勤学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土地房产、债权债务等。对于案件处理,要点把握准确,切中案件要害,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律所名称: 福建勤学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5280023333
  • 律师证号: 13501201710318449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土地房产,债权债务
  • 所在地址: 福州市平潭县岚城乡万宝路金井湾大道东段129-8号
  • 吴凌云
    律师简介

    1998年毕业厦门大学涉外经贸法专业,2001年执业明嘉律师事务所,2005年转至诚毅律师事务所、2009年到君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至今。

  • 律所名称: 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3950179393
  • 律师证号: 13502200211803587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合同法,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 所在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A座22层
  • 陈捷
    律师简介

    陈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执业经历: 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在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8年8月至2017年9月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7年10月至今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从事律师执业近20年,造就了勤勉 、执着、正直、严谨、理性的性格特点,以经济合同、民商事为主,兼顾刑事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民、刑、经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办案经验,并逐渐形成了合同、公司、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向特长。 本人1987年11月在福建省警官职业学院(前身福建警官学院)从事法学教学,职称讲师,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称号。 本人恪守职业道德,讲求诚实信用,从不给当事人盲目的承诺。严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熟练的法律技巧,在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收到良好的效果,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以平常心做人,用卓越志做事! 陈捷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0310656887

  • 律所名称: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3599979588
  • 律师证号: 13501200310656887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土地房产,合同事务,公司经营
  • 所在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十六层
  • 冯伟
    律师简介

    长期从事有关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等商事诉讼,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事律师职业后,被福建省工商银行聘为外聘律师,及担任福建省宁德市建筑业协会、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现具体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金融、担保及保险法律业务; 2、公司法及相关交易的法律服务; 3、房地产及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银行按揭、物业买卖等; 4、传统民事法律服务包括:物权、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侵权之债等方面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事务等。

  • 律所名称: 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6859655805
  • 律师证号: 13509201410303248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债权债务,合同事务,损害赔偿
  • 所在地址: 宁德市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幢201
  • 林清沛
    律师简介

    自2013年执业以来,认真办好当事人委托案件,同时加强理论学习,夯实法律理论基础,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担任多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帮助,防范法律风险,得到诸多好评与认可。

  • 律所名称: 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3859781535
  • 律师证号: 13505201310529587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债权债务
  • 所在地址: 泉州市石狮市南环路永利兴大厦7楼
  • 陈晓武
    律师简介

    1、1990年8月—2003年4月在浦城县律师事务所任律师; 2、2003年5月—2006年6月在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浦城分所任主任; 3、2006年7月—至今在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任主任; 4、1996年-2011年兼任浦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内司委委员; 5、2011年至今兼任浦城县政协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6、2014年省律协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7、2018年省律协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 律所名称: 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3706911383
  • 律师证号: 13507199310830651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合同事务
  • 所在地址: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梦笔大道180号名桂首府1幢616、617、618室
  • 胡夏梅
    律师简介

    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本科专业。2010年3月至10月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见习,后于2010年12月进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于2012年4月正式取得律师执照进行执业。执业期间,大量从事金融借款、担保追偿、民间借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做事勤奋认真,擅于沟通,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 律所名称: 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8650553285
  • 律师证号: 13509201211964403
  • 律师职位: 专职律师
  •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事务,损害赔偿
  • 所在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2号宝信城市广场22幢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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