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至2003年8月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作 工程师); 2002年9月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为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06年1月至今为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任; 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为福州市律师协会任考核与奖励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6年11月至今在福州市律师协会任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与奖励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委员。 2018年2月至今在福建省律师协会任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8年3月入选福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人才库。 2018年7月至今任福州市晋安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执行秘书长。 所获奖励: 一、2010年8月,论文《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的问题研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0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二、2012年9月,论文《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2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三、2013年9月,论文《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运用》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3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四、2014年8月,论文《非法证据研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4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五、2014年12月,福建省律师协会评陆其祥为2012—2013年度福建省文明诚信先进律师。 六、2016年8月,论文《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因果关系的认定》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6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所著作品: 1、《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规则》在2004年发表。 2、《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的问题研究》在2010年发表。 3、《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研究》在2011年发表于。 4、《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在2012年发表。 5、《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规则的运用》在2013年发表。 6、《非法证据研究》在2014年发表。 7、《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2015年发表 8、《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因果关系的认定》在2016年发表。 9、《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在2018年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