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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康平分裂国家案专业律师)

分裂国家罪(康平分裂国家案专业律师)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罪名】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们多民族 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里的“组织、策划、实施”具体包括两方面:(1)行为 人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知名”社会地位和影响,公然 组织力量,策动叛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据,或者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 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2)行为人虽然本身 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的活动而积极人伙参与实施。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本罪与背叛国家罪不同:首先是在侵 犯的客体方面,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两个概念不 同。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也不一样。背叛国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勾结 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 没有这个要求。前者是制造“外患”,后者是制造“内乱”。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03 条第 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 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 重处罚。” 《刑法》第 113 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 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 1979 年《刑法》第9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阴谋分裂国家罪”。1997年《刑法》删除了“阴谋”一词,因而罪名也相应地作了修改。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0多个民族,都在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现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千秋伟业。一个时期以来,内有一部分人,寻找种种理由,制造民族分裂活动,最终目的是要分裂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必须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是指将统一的国家分裂成几个部分,在中央政府之外又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具体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组织活动,包括组织人员、组织经费、物资等。二是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策划活动,包括进行商量、计划、阴谋等活动。三是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根据策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例如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网站为平台,传播民族分裂思想,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并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联,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炒作少数民族问题,攻击国家和政府,煽动民族仇视,鼓动少数民族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构成分裂国家罪。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民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 罪,不实行并罚。 3、完全主体方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分裂国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分裂国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即组织、策划、实施。虽然从本来意义上 看,只有实施行为才是实行犯,而组织、策划行为都是共犯。但由于法条中 列举了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因此,不宜将组织、策划行为作为 共犯行为,而是一种实行行为,策划、组织也不是实施行为的预备,不得根 据总则规定对策划行为作为预备犯来从宽处罚。只要有组织、策划行为,即 使尚无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既遂。 2.划清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都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而且分裂国家者往往也寻求一些外 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后者必须是行为人勾结 外国,没有勾结外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而前者行为人虽然 也可能勾结外国,但勾结外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加重处罚的要件。 二是后者危害领土完整是指将本国领土割让给外国,但国家仍是原来的国 家,并未设立新的国家;而前者行为人的目的是割据一方,另立为国,使本 来统一的国家四分五裂,支离破碎,成为几个国家。 (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犯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应当在《刑法》第 103 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还是积极参加或者一般参加者,分别适用不同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分裂国家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者;“罪行重大”,是指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行者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犯罪集团或一经发展当即表示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虽然参加了犯罪集团,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所谓危害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如已经造成国家被分裂的结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等。所谓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手段特别严重,如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死刑包括死缓在内。 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相关媒体披露,现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的马某某,不仅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境内代理人、煽动分裂国家,还成立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更是将青年学生群体作为主要蛊惑煽动目标,鼓动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 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为此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 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 2015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颁布并实施。 《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面保障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但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诡谲,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也迎来新的挑战。据国安部门披露,新形势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更多样,手段更隐秘,打击难度也更大。间谍活动往往以学术研讨、商业合作、艺术交流等形式为包装,诱骗、策动境内人员以提供涉密文件,传输涉密数据,拍摄敏感照片等不同方式大量刺探、搜集我国情报。案例中的马某某就是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通过互联网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动。加大对危害行为的打击,全面保障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03 条第 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刑法》第 113 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 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巴晓婷
    律师简介

    巴晓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大连市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成员,为人踏实谨慎,责任心强,办案注意细节及效率,善于沟通,执业以来代理过各类诉讼案件,担任过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成为当事人心目中的靠谱律师,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法律咨询;2、代写法律文书:律师函、合同、离婚协议、诉讼法律文书等;3、进行民事案件代理等。办公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亿阳路移号三丰大厦A座F,如您遇到上述法律问题,欢迎您的咨询,联系电话18941358907,联系邮箱18041337157@163.com

  • 律所名称: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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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雯
    律师简介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民盟盟员。曾任职于沈阳市基层法院,参与处理民商事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类纠纷及非诉业务,始终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坚信�

  • 律所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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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璟律师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沈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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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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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承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理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担任过银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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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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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晓艳律师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近十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事管理工作经验,除了熟练撑握房产相关法律、法规常规及诉讼方式对问题的解决外,也熟悉政府行政部门的办事程序、规定,更能融会贯通多方位的处理房产相关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企业合作开发、土地规划、债权债务等类诉讼及非讼业务。由于心之所向多年来也服务于鞍山妇女联合会、鞍山婚姻家庭律师团队,同时可为家庭困难符合一定条件的妇女、儿童涉及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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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林林律师于2009年参加工作,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凭借着多年的实践经验,所遇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件都能迎刃而解,及时为每位委托人解除困扰,谋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服务理念:秉承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坚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努力让委托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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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历,担任政府机关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事纠纷,公司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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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博文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各类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处理,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法律咨询;2、代写法律文书:律师函、合同、婚内协议、诉讼法律文书等;3、代为查询:查询个人信息、企业注册信息;4、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办公地址:辽宁省朝阳市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及微信号码:18642102613,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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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博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职业以来认真专研专业知识。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秉承“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办案理念,认真履行律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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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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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4年法院工作经历。一直致力于民商事诉讼代理,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刑事案件辩护,婚姻家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金子祺律师,素以精湛的业务能力,高效的工作能力,良好的服务态度主城,深受业内客户的好评。执业理念:尽心、尽责、尽职,最大限度报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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