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重庆市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经济损失的计算,应当以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
重庆市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2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如下:
1、2022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0006元
2、202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6464元
3、2022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01670元
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如下:
1、202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3502元
2、2021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6464元
3、202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06966元
4、2021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 业 |
2021年度 |
农、林、牧、渔业 |
38185 |
采矿业 |
61782 |
制造业 |
63753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8211 |
建筑业 |
59494 |
批发和零售业 |
5392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9128 |
住宿和餐饮业 |
4310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79590 |
金融业 |
110758 |
房地产业 |
6253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788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968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2418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3644 |
教育 |
54061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307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0926 |
(2)2021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总 计 |
101670 |
农、林、牧、渔业 |
73140 |
采矿业 |
96743 |
制造业 |
89966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10863 |
建筑业 |
67918 |
批发和零售业 |
8798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7665 |
住宿和餐饮业 |
48566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55067 |
金融业 |
129860 |
房地产业 |
8731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689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4920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6319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5841 |
教育 |
12769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314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93912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21249 |
说明:
1、重庆市统计局仅公布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渝高法[2020]58号)规定,即日起,重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502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9850元/年进行计算、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53483元进行计算。
2、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重庆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1.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2.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私营、非私营)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 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1.鉴定意见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20年。
2.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3.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市内按照20元/天计算交通费。
四、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0元/人/天)。
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湖南省一般为30元/天)。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 20年)**%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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