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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被告赔偿原告9472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17 阅读量:54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9日8时40分许,在某某区某某公路某某莘路北约 200 米处,原告驾驶残疾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因被告对井盖安装、维护不当,致原告摔伤。上海某某局某某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办理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局赔偿其医疗费40,826.57元(审理中放弃)、营养费7,000元(审理中变更为3,600元)、护理费29,130元(审理中变更为8,160元)误工费22,500元、交通费663元、车辆修理费9,04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鉴定费2,810元(审理中增加);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审理中放弃)。

  被告辩称

  对于事发经过与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发时事故现场的井盖放置不平整,致原告驾车经过时摔伤。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其所述事发经过与责任认定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认定事实

  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某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肋骨骨折等。2021年9月1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2021 年10月 29 日,该鉴定机构作出以下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原告颅脑、胸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后休息 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81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属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某某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予以采纳。故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承担 80%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

  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鉴定意见给予的营养期60天,结合原告的伤情,法院按照每天30元确定营养费为1,800元。

  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根据鉴定意见,法院酌定护理期90 天,根据原告提供的护理费发票,可以证明其中3天的护理费为330元,剩余87天,法院参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确认护理费为4,680元。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法院酌定300元。

  对于车辆修理费,原告提供车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清单,无车辆定损证明佐证,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酌定1,000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法院确定费用为2,810元。

  对于律师代理费,法院酌定1,000元。

  综上,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680元、交通费 300元、车辆修理费1,000元、 鉴定费2,810元,合计10,590元的80% 计8,472 元,连同律师 代理费1,000元,合计9,472 元,由被告赔偿原告。

  办理结果

  一、被告上海某某局某某支队上海某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472元。

  二、驳回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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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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