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都无法接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理由如下: ? 1.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
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 2.父母拒绝或怠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而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本案原告小花仅考虑自己离婚的需求,而无视未成年男孩小小伟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抚养,被告小伟以拒绝抚养附条件同意离婚,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因此,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不能因离婚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若双方无法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达成一致,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