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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跳江殉情一人被救一人失踪:相约殉情没死的一方会被判刑吗?

发布时间:2024/5/9 阅读量:45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种生死相随的爱情现代社会虽然不如以前多,但也还是有的。根据报道,4月29日,网传黑龙江绥滨一对情侣疑因谈恋爱遭家里反对,两人就到江边跳水轻生!救援人员到场施救,据称女生被救了上来,男生还未找到,目前还在搜救中。

    这样的爱情虽然感人,但却不理智,不值得提倡。一方面,倘若两人都成功殉情,那对双方的家庭都是巨大的悲剧;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殉情没有成功,那双方相约自杀的行为还有可能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1. 相约自杀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相约自杀后要么一方自杀不成功,要么一方反悔的案例。那么,对于此类案例,未自杀成功者是否构成犯罪呢?

对于此类案例,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未自杀成功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认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主要是从共同犯罪的原理进行讨论。即认为在相约自杀案件中,死者自己是杀死自己的正犯,而一个人杀死自己不构成犯罪,那么相约自杀中另一方为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也不构成犯罪。

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则与前述相反。此类观点认为在相约自杀的情况下,没自杀成功的一方对于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和死亡结果是存在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的,其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原因力,进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当前,在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后者,即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实践中根据相约自杀的具体情形不同,对于行为人的定性也会有所差异。对于双方约定共同自己实施自杀行为的,未自杀成功者通常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或者是教唆犯。对于双方约定由一方杀死另一方再自杀的,那对于后续未自杀成功者,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正犯。

2. 实践中此类案子行为人会被判多久?

那么,要是被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这类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我们可以看看具体的案例。

在洪某故意杀人案中,洪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系同居关系。两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而无力偿还,遂萌生一同烧炭自杀的念头。二人共同准备了盆具、木炭、沙子、封门的胶带等物品,并用胶带纸封住了住处门窗。随后,被告人洪某将三个炭盆点燃,二人共同吃饭、饮酒并且服下了安眠药。后被害人庄某某死亡,而洪某因被害人庄某某的母亲到该暂住处而得救。

对此,法院认为洪某某明知一氧化碳中毒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仍主动实施了密闭烧炭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同时,被害人虽然是在自愿情形下由洪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洪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因此,洪某的行为仍然具有刑事违法性,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虽然殉情的故事在古代常常会被认为是忠贞不渝之情感的极致体现,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极不理智。既是对双方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双方家庭的不负责任。因此,广大网友切勿在一时冲动之下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周垂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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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相约自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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