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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40


张明是个地道的北京人,家庭条件不错,个人工作能力也比较强,所以早早就全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张明个人名下。

      因为长相出众、家庭殷实,张明很有异性缘,短短几年交过不少女朋友,但没有一个修成正果。

      究其原因,和张明的大男子主义不无关系。

      平时喜欢管东管西,让另一半觉得很不自由;有事没事爱喝几杯,喝醉了特别喜欢耍酒疯,让人无法忍受。

      2016年7月,在一次朋友组织的聚会上,张明认识了外表秀丽、举止优雅的李娟,两人互生好感,很快确立了关系。

      张明很喜欢李娟,也知道自己的臭毛病,所以在平时相处时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

      对此,李娟特别满意,觉得张明就是自己的真命天子。

      恋爱半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初期,张明一如既往地收敛着,可结婚一年后,他再也装不下去了,每天回家特别晚,而且每次都喝得酩酊大醉,稍有不顺心就对李娟破口大骂。

      刚开始,李娟觉得张明工作压力大,非但没有和他计较,还对他多加宽慰。

      但张明根本听不进去,再加上双方在生育子女方面曾多次产生争执,李娟对这段感情逐渐失去了信心。

      2019年7月26日晚上,两个人又因为喝酒的事情发生争吵。

      这一次,忍无可忍的李娟直接提出离婚。

      张明知道自己有错在先,也不想失去妻子,于是便写下了《保证书》,保证自己以后不会冲她发火。

      为了表决心,张明还主动表示自己名下的西城区房产可以加上李娟名字。

      2019年7月28日,张明和李娟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加名手续,并由房屋管理局核准,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了西城区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明、李娟,份额为共同共有。

      2019年12月底,张明因喝酒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天。

      张明被释放后,李娟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西城区房产。

      庭审过程中,张明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西城区房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明认为,西城区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李娟没有出过一分钱,虽然自己在婚后加上了李娟的名字,但自己办理房产加名的目的在于两人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现在双方已经决定离婚,西城区房产应当归属自己所有,李娟不能分走任何份额。

      李娟则认为,西城区房产确实是张明在婚前购买,但张明的加名行为应当视为自愿赠与自己50%的产权份额,请求法院依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自己占有西城区房产50%的产权份额。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西城区房产确实属于张明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但张明婚后在产权证中加上了李娟的名字,应当视为对李娟的赠与,所以,西城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在本案中,李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明将房屋的50%的产权份额赠与其所有。

      终,法院考虑到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并兼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判决李娟占西城区房产25%的份额,张明占西城区房产75%的份额。

      法律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于什么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西城区房产购买于张明和李娟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如果张明未在产权证中加上李娟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属于张明的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向另一半表达爱意,给另一方足够的安全感,很多人会选择在产权证上加入另一方的名字,这种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的行为通常认定为赠与行为,即房屋所有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该房产由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明在产权证上加了李娟的名字,此时,西城区房产由张明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点二: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要对半分吗?前面我们已经讲到,男方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对女方的赠与,该房屋由男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按照各自50%的比例机械分割该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务中,法院面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购房款、税费的来源和支付情况。

      在本案中,西城区房产的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张明的个人财产,李娟对该房产未进行过出资,法院终在裁判时也考虑了张明的出资情况。

      2. 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是否共同生活。

      如果不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长短,直接判决女方可以获得50%的产权份额,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

      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时间长短,可以对企图通过婚姻获得他人巨额财产的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中,张明与李娟的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不足两年的时间,法院在终确定双方产权份额时也考虑了婚姻存续时间。

      3. 实务中,法院会考虑双方离婚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夫妻双方对此类房屋的产权分割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一般会在20%~60%的区间确定女方的产权份额。

      法律点三:如果诉争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房产证中约定相应的份额,离婚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类案件比较特殊的是,产权证中的房屋所有权不再显示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是显示具体的比例份额,比如男方45%、女方55%,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比例份额。

      在实务中,部分法院会认定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产权证中约定相应的产权份额会被视为双方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约定,房产证中登记的份额比例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

      此外,司法实务中还出现了夫妻双方对房屋约定“一方99%、另一方1%”的极端比例份额,法院也会按照上述比例份额分割房屋所有权的判例。

      例如在〔2019〕京民申6063号裁定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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