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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为个人房屋未充分举证应当平分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96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赵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给付周先生婚内共同房贷及增值部分;2.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给付赵女士婚内共同房贷及增值部分;3.诉讼费由周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女士与周先生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3月24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周先生辩称,一号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均是周先生父母出资,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不应有赵女士的份额。

      二号房屋系周先生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赵女士未参与还款,故也没有赵女士的份额。

      ?法院查明赵女士与周先生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20年3月24日,赵女士与周先生离婚。

      2009年8月11日,赵女士与北京S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一号房屋,房屋价款为664726元,房屋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

      该房屋贷款购买,首付款134726元,贷款53万元。

      该房屋于2012年9月13日进行产权登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女士。

      周先生称该房屋由周先生父母出资购买,周先生母亲周母已就一号房屋权属问题向赵女士提起诉讼。

      2009年6月20日,周先生与北京S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二号房屋,房屋价款为536844元,房屋建筑面积64.23平方米。

      该房屋贷款购买,首付款216844元,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每月偿还贷款金额为1600元。

      现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240万元。

      ?裁判结果位于二号房屋归周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周先生自行偿还,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赵女士补偿款284400元;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赵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未对一号二号房屋进行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述两套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周先生之母已对一号房屋主张权利,故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该房屋权属争议。

      二号房屋系周先生婚前购买并在银行贷款,婚后赵女士和周先生共同偿还贷款,对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周先生应对赵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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