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程序规则。 相较于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规则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一是增加规定了附期限解除合同规则,即解除合同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而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二是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被通知解除一方扩大到合同双方;
三是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合同解除程序规则的一些要点加以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
01、一般情形下,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解析:所谓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
在一般情形下,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因此自动解除,只是产生了当事人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就成为合同是否产生解除效力的关键。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效力仍继续存在,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在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也就是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2、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后,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
解析: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权利人的单方行为,而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便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03、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解除时间解除,无需履行通知程序。
解析:合同的约定解除,包括当事人双方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权两种情形。如果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都已在订立解除合同协议时知晓合同解除的事实,合同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解除时间解除,无需履行通知程序。
04、在当事人约定了合同解除权或法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通知只有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方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解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程序单方解除合同,但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在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方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05、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异议。
解析: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在实体方面包括:
(1)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
(2)当事人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当事人一方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
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