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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06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

发布时间:2024/1/5 阅读量:47


  【认识合同】

  1.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①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指调整因合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分类:

  2.合同法

  ①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注意:(1)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合同法》;(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 也不适用《合同法》。

  ②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资源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与内容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①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

  ②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3.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①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区别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买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 1】2016 年 5 月 10 日,甲向乙发出一份电报称:“我公司现有 300 号水泥 100 吨,每吨售价 5000 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一个星期内予以答复。”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解析】本案中,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因为甲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合同的主要条款。

  【案例 2】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 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天即派人将电脑 100 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你认为育红学校的发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解析】育红学校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而 本案中,育红学校向几个学校发函的目的是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没有法律约 束力。

  ②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要约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③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就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①一项有效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②承诺的撤回:承诺在未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也即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 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①时间:合同的成立并不是一个“要约——承诺” 的过程就可以实现的,往往需要经过“要约 ——再要约——又要约……承诺”等阶段才 可能实现,即经过广泛的磋商及讨价还价。

  口头形式:承诺生效时,即承诺到达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数据电文形式:以承诺进入收件人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普通书面形式:诺成合同以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实践合同以交付标的物与签字、盖章二者时间在后者为准, 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特别书面形式: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以确认书签订日期为合同成立日期

  批准或登记形式: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案例 3】A 公司与 B 公司达成一份买卖协议,由 A 分两批给 B 供货,约定采用合同书 形式,但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8 月 10 日 A 按约定将第一批货 40 台计算机送到 B 公司,B 也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了货款。由于 B 公司计算机销售不畅,于是拒绝接受 A 公司按约送来的第二批货 10 台计算机,理由是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双方合同合同关系 不成立。试分析 B 公司拒绝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解析】没有法律依据。这属于事实合同,即双方虽未签字盖章,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也接受的,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区别于违约责任: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②缔约过失责任适用 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已 生效合同。③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如果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 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案例 4】李某和陈某两人各开一饭店,两饭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李某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饭店转让给赵某,赵某出价 100 万元。陈某得知此事后担心财力雄厚的赵某接手李某的饭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陈某积极与李某磋商,表明自己亦有决心买下饭店并出价 150 万元。李某见陈某出价高,遂终止与赵某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 陈某谈判。陈某见赵某退出,便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店合同,造成李某饭店卖不出去, 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转让给别人。问:陈某应对李某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陈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陈某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恶意磋商,致使李某与第三方赵某的协商未获成功,使李某遭受了损失。陈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陈某要承担締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

  一、合同的生效

  ①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生效时间:

  一般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期限的合同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自始、绝对、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即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

  ①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情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主要是指对合同的标的、对方当事人、数量、质量、性质等做出的误解);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②撤销权:因违背了受害方的真实意思,法律赋予受害方享有请求人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请求变更还是撤销合同, 由受害方选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案例 5】李某继承其父亲遗留的一幅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 1000 元的价格出售于王某。一年后,李某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此字画,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至少 50 万元。于是李某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字画,王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并要求返还字画。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交 易?为什么?

  【解析】李某有权要求撤销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撒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 李某因对所 出售字画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 生尚未确定,而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有权人的追认,才 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承认,则合同无效。

  【案例 6】甲有一儿子乙,12 周岁。2007 年 I2 月 10 日,乙从家中拿 3000 元到某商场购买数码相机一部。乙拿数码相机回家后,甲知道了乙从家中偷偷拿钱买相机这事,于是找到了某商场,称不承认其子购买相机行为,要求退货。分析乙购买相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乙购买相机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本例甲的儿子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作为乙 的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乙和某商场的买卖合同无效。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 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规则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以及保密等义务,遵循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及情势变更等原则。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下面顺序加以确定:(1)达成补充协议;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法律规定。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 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① 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避债务的情形; ③ 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④ 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②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只有在第三人恶意取得的情况下方可撤销。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 道撤销事由之曰起 1 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案例 7】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一直无力偿付。丙公司欠甲公司 20 万元,已经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若你是乙公司,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析】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债权的行为。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担保】

  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 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①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③保证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 人,但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 力,保证人也可以为两人以上。但法律对保证人仍有相应的限制: (1)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2) 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作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

  ④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⑤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 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⑥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 月,在 6 个月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保证责任解除。

  二、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①抵押财产: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 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②抵押登记:当事人以一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抵押是效力: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转让给 他人,但抵押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受到如下限制

  ④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价值 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四、留置

  ①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②留置权:

  ③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 动产除外。

  五、定金:是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定定金的, 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 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 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仅 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

  ①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③抵销: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 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 抵销。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以抵销。

  ④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 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 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⑥混同: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案例 8】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200 吨铜材,货款为 200 万;乙向甲支 付定金 20 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 乙交货。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问:法院能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解析】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 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 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适用了定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违约金责任,适用了违约 金责任就不能再适用定金责任,否则,会给违约方施以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因此,乙只 能向法院请求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9】丙、丁两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 日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 交付某种原材料 lO 吨,在交货后丁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20 万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丙公 司对原材料的质量问题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9 月 15 日丙公司交付了 5 吨原材料,丁公 司收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而拒绝付款,并拒绝丙公司交付剩余的货物。因未能及时买进原材 料,导致丁公司损失 l 万元,该合同未造成影响国家和社会利益。9 月 30 日丁公司向法院 起诉,要求废止该合同,法院于 11 月 5 日经审理后废止了该合同。

  【问题】

  (1)从效力上讲该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为什么?

  (2)如果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从何时开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该合同所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了欺 诈,且未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由于该合同经当事人申请后被法院撤销,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从 9 月 1 日起便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日)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首先,依合同法规定返还财产,丁公司应当将根据合同取 得的财产(即丙方交付的 5 吨货物)返还给丙方,若不必返还或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丙公 司尚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对方丁的财产,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其次,赔偿损失,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该合同的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欺诈方丙公司,丙公司应当赔偿丁 公司因此所受的 1 万元损失。

  【典型合同纠纷处理】

  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例 10】甲在首饰店看到一款式样很新颖的钻戒,要价 4500 元。她非常想买但又未带 够钱,而该钻戒仅剩一枚。于是便与首饰店老板商定,先付 2 000 元,第二天再付足余款并 取走钻戒。孰料当晚首饰店发生盗窃案,该钻戒被盗。第二天商场要求甲交清欠款,但却不 承担钻戒被盗的责任。甲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解析】应由金店承担风险,退回甲预付款 2000 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 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本案中首饰店尚未将钻戒交付于甲,当事人又没有另外约定。因此,应由金店承担 风险。

  二、借款合同: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因受让、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 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受让人、继承人等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以此为 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搬离租赁房屋。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 由拒绝支付租金或拒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例 1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楼 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 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 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 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

  【问题】

  1.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

  【参考答案】

  1.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使用、占 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有效。

  2.由于抵押权设定于前,租赁权设定于后,抵押可破除租赁,银行受让该楼的所有 权后,原先的租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由于租赁权设定于前,抵押 权设定于后,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不破租赁。银行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单元小结】

  本项目主要阐述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及其违约责任。订立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及合法原则,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 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所有的 合同都具备有效要求,合同的效力还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履行合同应遵循全面、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变更和转 让,也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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