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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你知道多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12/30 阅读量:37


  

  HR熟悉《劳动合同法》是职业必备技能,可是你知道吗?《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满10年啦!而除了熟知的劳动合同法,还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HR的工作密切有关呢?我们来看看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L《劳动合同法修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个不用多说,是劳动者要了解的基本法律法规,而HR更应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劳务派遣、集体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要求掌握的基本法律法规。

       201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有了首次修改,目标明确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L《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首次建立并明确了年休假制度。并且,第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覆盖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关于年休假天数、不休年休假的补偿及法律责任等,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不过条例只有十条,有些内容规定也比较原则,所以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先后针对不同人员对象制定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确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例如:明确界定劳动争议范围、明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新规定。2017年5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意在完善了具体仲裁办案程序、加强仲裁员管理和保障。

  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出发,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同时,《办案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申请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期限、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送达等办案程序。

  

  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2年底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案》中,最大的修改就是针对劳务派遣用工,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社部陆续颁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管辖,经营劳务派遣的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以及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作为首个劳务派遣领域的“部门规章”,规定上承《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下接各地有关劳务派遣的实施细则,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L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大险种。但这些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各险种的制度规定及保障水平不完全协调一致,同时,因为缺乏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对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加以规范,也令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实际上,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社会保险法就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而直到十六年后的2010年才正式颁布,可谓艰难。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些内容为将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基本法,该法还对各个险种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该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明确。

  

  6

  《工伤保险条例》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0年,国务院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

  以往,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享受方面的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说其简单,是因为关于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及工伤认定后的相关待遇,都是法条直接规定的。说其复杂,是因为企业经营及社会发展千变万化,一个简单的法条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举个例子,“上下班途中”仅五个字,司法中相关争议案例就不计其数)。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和2016年,也两次出台了执行意见,对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的一些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很多时候法律条款白纸黑字写在那大家都看得懂,但却可以有各种各样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于是乎,在具体运用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难免也要出现各种乱象。这在劳动法领域特别明显。而按照《立法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颁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有两个,分别为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有两个,分别为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说法,“这也是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解释三》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解释四》解释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管辖、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变更合同形式等。特别是竞业限制,五个条款占了1/3的篇幅,首次从最高审判机构的角度对一些问题做了定论。

  

  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2015年底《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正式开放“二孩”。随之,婚假和产假、陪产假的相关政策也进行了调整。2016年,各省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而产假的主要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地方计生条例。

  

  以上是HR在处理一些常见的劳动人事关系时,寻找法律支持需要知道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参照以下收藏目录进行了解。

  收藏目录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时间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工资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其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指导办法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温馨提示  部分法律法规文档通过“阅读原文"进入官网下载,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报名电话咨询:0731-8416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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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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