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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另一方突然超出合同内容追加产品但不愿意支付额外费用时,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518


案情简介:黄先生与一家园林公司签订了一个供苗合同。

      黄先生依约向被告提供苗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园林公司多次要求增加苗木的种类和数量,口头承诺会支付多供应苗木的价款,黄先生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提供了苗木后,园林公司在结算时却只愿意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因中途变更增加苗木的货款不愿支付。

      黄先生多次找对方要款项,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忍无可忍黄先生决定起诉要回苗木款。

      案件经过本案中黄先生与该园林公司签订了供苗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苗数量、种类、单价、总价金额,但实际履行提供了超过合同约定的苗木。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园林公司应该如何支付苗木款,到底是按照合同支付还是按照黄先生实际供货情况支付呢?本律师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跟黄先生多次沟通接受黄先生委托,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在法庭上,本律师就黄先生的诉请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进行辩论:第一点,黄先生与园林公司签订的供苗合同看似是个包干包价性质的合同,实际上合同关于包干包价的条文措辞有瑕疵,且约定额苗木数量、单价与合同总价款不符;第二点,园林公司虽然口头要求增加供货,黄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但根据黄先生反映每次供货对方都在供货清单上进行签收,应我方强烈要求,黄先生找到了这次供货的大部分供货单;综上该供苗合同不是包干包价,应当按照签收的供货单上的供货情况支付价款。

      案件结果经过庭审,法院认可我方主张供苗合同不属于包干包价,应当按照黄先生实际供货情况支付合同价款,园林公司应当支付超出合同价款外的金额,支持黄先生的诉请。

      律师说法供货合同纠纷属于较为常见的法律纠纷关系,这类纠纷通常缺少实质合同约定,履行过程随意,没有结算,各方都未留存的证据。

      一但产生纠纷,苦于没有证据支撑,要么是供货收款的一方吃闷亏,要么是付款方当“冤大头”多付钱。

      律师建议,签订相关合同时好请律师起草或者审查,供货合同双方在各自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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