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原告律师:万建华律师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案情简介:2020年8月10日,某某装饰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大道“东安湖体育公园体育场项目精装修工程”,后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包该项目并进行转包或分包。
2021年6月19日,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
合同的终价款以结算金额为准。
后原告丁波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劳务部分。
2021年12月10日,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邱某代表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丁某签署了班组结算单完成了全部结算,双方确认了全部结算金额。
但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至今尚欠原告丁某劳务费99639.9元,于是原告找到本律师,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原告丁某于2022年 2月9日委托本人担任其律师,代理该案件,本律师进行了相关案件分析及调查取证。
2022年4月14日,原告丁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2年6月23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终法院判决由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原告丁某支付劳务费99639.9元。
案外说法:首先,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丁某与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到底为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某某装饰公司与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工程总分包关系?三、丁某与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金额是否有效?律师在接案时结合以往建设工程类案件的经验就知道基本会有此几项争议焦点。
对于丁某与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会因为具体案件的细节不同而被认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如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那么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如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则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
两个被告住所地都为上海,原告在成都,工程所在地也为成都。
因此综合考虑下来,为节省原告的诉讼成本,律师决定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案由在成都进行立案。
虽然通过法院的法庭调查,终法院认为丁某与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仅为普通的劳务合同关系,且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公司仅为加工承揽关系,则不能以建设工程案件为由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使某某装饰公司成为适格的被告,但终成都的法院进行审理后作出了有效的判决,确认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丁某支付剩余全部劳务费99639.9元。
此已经超出原告丁某的期待,结果可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