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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扛得住警察询问吗(派出所审讯室被打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4/17 阅读量:389


这几天,很多法律人都在转发某前律师的连续微博发文及视频发声,内容都是指控,某地警方在办理一刑事案件中,采用了刑讯逼供的侦查手段。根据其公开指控的刑讯逼供手段,令人光是看文,就不寒而栗。根据新的消息是,经过系列公开发声后,当地已组建联合调查组,启动了调查程序。

微博内容显示,这位前律师公开指出的刑讯逼供手段,简直达到了骇人听闻、令很多人无法相信、纷纷质疑其是不是造谣的程度:木棍打、煽耳光、别针扎指甲、电线缠脖子、往嘴里插水管灌水,牛筋鞋抽脸,扎生殖器……

视频里,其还跟人现场表演了牙刷绞手指的具体做法:两指夹住牙刷,用不干胶带缠死,讯问者转动牙刷,边转边问:说不说、说不说……无论你一般人,二般人,还是四五六七般,没一个能挺住。据其称,这是一名被告人当庭说的,令“在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不震惊。”


说实话,这样的情节,着实超过了常人的想象,设身处地一下,自己估计也挺不住,基本上也属于想叫说啥就说啥了!很多人表示不敢相信的理由,一半是以上的手段太过于骇人听闻,一半是感觉在如今这上下各级都在强调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真的还会有如此办案的吗?可是,这位前律师公开表示,为自己所说的话负法律责任。

关于刑讯逼供,法律界皆称之为毒树之果。只因刑讯逼供之下,早就没有了所谓的案件真相,只有手段到位,基本上办案人员想要什么口供,就会获得什么样的口供。所谓的宁死不屈、打死不说,绝大多数只存在于电影之中,或是特殊人员那里,对于普通人而言,基本是不存在的。一句不知道一巴掌,就问你能扛过几巴掌?

历史上,轰动满清上下、几十名官员事后被查办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本没有杀人的两人,达到了细节一致的口供杀人过程,就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有媒体统计过,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都是跟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有关。

冤案受害者、警察杜培武说过,“我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但是到后,我还是招供了。”刑讯逼供之下,这位没有杀人的警察,承认了枪杀了自己的妻子和另一名警察,直到真凶归案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罪行,找到了作案枪支,已经被判故意杀人罪入狱多年的杜培武,才被再审改判无罪。(这个案件的情况很容易检索到)

杜培武曾经认为,反正自己也没有杀人,即使自己承认了,到了法庭上也不会被采信,可是......事与愿违,没有必须的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担当,他一路通过了公诉审查、法院审判、一审、二审......被判成了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两年执行。

很多人以为,刑讯逼供只存在于历史旧案中,在现如今平反了这么多冤假错案之后,哪个司法人员会傻到执法犯法,拿着自己的公职乃至判刑去冒险违法办案?

就在今年一月份,“澎湃新闻”报道,根据2023年1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至8月,在侦办一起扫黑除恶案中,因犯罪嫌疑人夏军涛(化名)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拒不供述其涉案事实,办案民警仇某某指令看守民警周某实施限制饮食、限制睡眠且分段睡眠的方式逼取口供,致使夏军涛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夏军涛因摄入不足等原因致代谢性脑病,后遗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

2023年1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仇某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仇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被判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可见,没有足够的惩戒力度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重视,刑讯逼供不是传说,就可能发生在身边,发生在当下。

很多人会认为,只要被采取了刑事措施的,尤其是被他人举报的涉黑人员,肯定不是啥好人,不用点手段怎么会交代涉案经过。对付“他们”,就应该用点非常手段,否则不足以体现“刑罚”的厉害。

这样的认识,根本没有考虑过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用一位老警察的话说,“刑讯逼供不除,每个人都是张玉环。”言下之意,刑讯逼供的有恃无恐,刑事案件的立案,就意味着有罪判决;案件的侦查人员,就代表着有罪的宣判者;就算是一个无辜者,让你承认什么罪行你就得承认什么罪行。

高检察院曾经在文件上提到,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办案人员缺乏现代法制精神,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观念仍根深蒂固,盲目推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明作用,将获取其供述作为侦查破案不可替代的有效途径,从而不惜采取刑讯的手段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以上这两个法律规定,但凡真切的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那些刑讯逼供者,也不敢造次。他们之所以有恃无恐,只因知道,即便受刑者在刑事程序之后的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翻供,也没有人会查究核实,自己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而刑讯逼供的存在,则会让社会每个成员,包括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人员,都面临着失去法律保护的危险,成为冤案的潜在受害者。

究竟是上文中前律师凭空捏造,还是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既然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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