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九民纪要》发布,正式稿有哪些变化?

《九民纪要》发布,正式稿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4/4/11 阅读量:16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至此广受法律界关注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或“正式稿”)正式落地。鉴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8月6日发布,两版之间的变化或可以反映出裁判思路的调整,或可以填补重要空白,值得深入辩析。因此,本文挑选了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并把主要差异之处进行了梳理。

 

1

对赌协议中,当投资方分配利润的请求被驳回或部分支持的,正式稿明确待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可以另行起诉

 

《九民纪要》明确,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法院应认定其有效。当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对其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资方出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利润情况,裁判目标公司应对投资方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大小(截至裁判当日止)。

 

正式稿新增明确表述,认为若判决后目标公司后续经营获得利润,投资方可以根据对赌协议另行起诉,请求目标公司继续承担未完成的金钱补偿义务。可见最高法在保证公司存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基于对赌协议的有效,尽最大可能地维护了投资方的利益,允许投资方待目标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后,再行请求剩余未获得的金钱补偿。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6条;征求意见稿第5条。

 

2

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式稿强调应同时注重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满足“同等条件购买”、“行使期限内”等条件的股东请求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九民纪要》依然持支持态度。

 

但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实践中的效力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正式稿就此更为清晰的表态:“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正式稿态度清晰地表明,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虽然转让股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9条;征求意见稿第9条。

 

3

公司内部决议对公司为他人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明确提出越权代表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且指出如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债权人不构成善意。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九民纪要》后当律师拟尽职调查(不论为债权人抑或是债务人、抵押人)担保合同效力的,除了审查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以外,还应核查抵押人公司章程、股东或董事名册以及公司有关为他人担保的决议。

 

此外《九民纪要》对公司为他人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况也做了明确,尤其需注意“仅股东签字即担保有效”的情形下,持股比例由征求意见稿的50%调整至正式稿的2/3。可见正式稿对“仅股东签字即担保有效”的要求更为严苛,加大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度。

 

正式稿明确债权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来达成交易,其系属恶意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恶意签署合同的不利后果。此种恶意包括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存在越权代表情形;(2)机关决议系变造伪造。面对债权人恶意情形,正式稿免除了公司选任、监督法定代表人不力的过错责任,征求意见稿对债权人恶意的处理方式在正式稿中得到了统一。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18-21条;征求意见稿第17-20条。

 

4

明确当房地分别抵押且两抵押权存在冲突时,基于“房地一体”原则认定房地为统一财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践中对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分别登记的效力、抵押物处置、债权清偿顺序屡屡争议,有法院认为“应关注转让的一体和最终权利归属上的一体,一并处分并保证买受系同一主体,最终按登记顺序进行清偿”,也有法院认为“实现抵押权时应秉承分别估价、一并处分的原则,房地产权同时转移”。《九民纪要》对房地分别抵押的突出矛盾提出了明确观点,认为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并依物权法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正式稿较于征求意见稿格外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此表述明确了最高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形成的建筑物其上不存在抵押权”的看法。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61条;征求意见稿第61条。

 

5

正式稿将金融消费者对产品、投资活动风险的判断能力提升至“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

 

《九民纪要》明确卖方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不可简单以金融消费者手写相关内容认定其已经履行,而应当站在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认定卖方机构是否履行义务。正式稿将征求意见稿“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修改为“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理性人应当理智、精于判断和计算,这意味着法院在进行认定时,对金融消费者的判断能力要求有所提高,同时表明最高法认为金融消费者在投资过程中也应当谨慎并注意。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75条;征求意见稿第76条。

 

6

人民法院计算金融消费者利息损失时,正式稿新增“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利率的确定依据之一

 

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高等级金融产品或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情形下,《九民纪要》明确,当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合同或广告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业绩比较基准指类比该产品或本类别所有产品的历史业绩,投资者可获得的最终收益的预估值。由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落地,目前较多银行理财向净值化转型过渡,实践中“业绩比较基准”逐渐替代了“预期收益率”,正式稿新增的“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司法裁判紧密贴合实践的特点。

 

正式稿同时明确,合同或广告宣传均未提及“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76条;征求意见稿第77条。

 

7

新增对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

 

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即信托经营主体为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属于营业信托纠纷。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资管新规》规定构成信托关系的不属此类,虽然正式稿认为前述信托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但认可其应适用信托法及相关规定,因此其他金融机构构成信托关系而发生纠纷的属于信托纠纷。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88条。

 

8

明确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纠纷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新增条款认定前述纠纷下信托公司的回购请求应予支持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删除了对资产类型的明确列举,且新增条款明确指出,无论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纠纷中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交付或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对本纠纷下信托公司的回购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正式稿新增确定“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用以担保债权”情形下,应认定其法律关系为让与担保。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89条;征求意见稿第89条。

 

9

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增信文件性质认定为保证,正式稿确定民事责任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

 

《九民纪要》明确规定,信托关系中提供的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符合保证的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保证合同关系。若不符合的,应依承诺文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责任。

 

第三方差额补足等类似承诺文件根据《九民纪要》认定为保证的,由此会产生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等问题。而不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债权的共同清偿。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定,会导致信托后续合同履行以及救济方式的不同,因此律师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利弊,通过设计不同交易结构、拟定不同的合同条款来规避前述两种法律关系的各自法律风险。

 

此外,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进行了调整,由“依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改为“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可见法院在裁判时更注重对实际情况的判断,而不仅以当事人约定内容为准。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91条;征求意见稿第91条。

 

10

新增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诉讼保全条款,强调执行时应尽可能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正式稿明确,仅在信托公司作为案件被告的情形下,原告可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正式稿同时要求法院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本条款的新增对信托公司和金融纠纷之外投资者都是利好消息,在加强了对信托公司财产的保护同时,也降低了金融纠纷之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96条。

 

11

新增破产案件中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条款

 

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正式稿新增了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条款。最高法认为,破产案件中有关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应对法院和管理人的责任予以区分,即法院和管理人只负有委托职责,并对聘用过程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中介机构不当履行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正式稿新增此条款重新明确了法院和管理人在前述情形中只负有委托责任,使实践纠纷有了裁判依据。

 

相关条款:正式稿第116条。

 

此外,正式稿还对公司人格否认、实际出资人显名、合同效力、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案外人救济案件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等方面进行了条款新增,详情点击查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实质性变更内容梳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