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裁判文书】
(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复议申请人: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6-6-1地块现代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一区6幢7层。复议申请人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享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云司惩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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